人民法院报 咸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被害案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张鹏在上下楼时多次发现与其同住一个单元的蔡健民家的防盗门没有关闭,因此产生抢劫念头。次日凌晨5时许,张鹏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同年9月19日,张鹏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另查明,2007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张鹏使用事先配备好的钥匙潜入原工作单位,位于延安市中际大厦的延安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内,盗窃该公司办公室内的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367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中以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人张鹏入户抢劫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并应与其所犯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