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未签合同被辞退 员工维权获赔偿 2008年5月起,申请人赖某、陈某进入韶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两人缴纳社保费。 2009年底开始,该公司以两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擅自离开岗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辞退。赖某、陈某遂向韶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给予11个月工资(1350元/月)的经济补偿。经仲裁,两名工人的主张得以确认,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无奈之下,工人向武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公司老板对于裁决书所确认的加付双倍工资一项具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工人在岗期间的工资,不应该再给付双倍份额。 执行法官拿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释明,该老板对自己当初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懊悔不已。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进行了支付。 法官连线(武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 刘明洲) 该案申请人赖某、陈某于2008年5月起到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09年11月被辞退,已超过一年以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该二倍工资支付期限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