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首例蒙特利尔公约人身侵权案陷僵局 一个中国公民,在国际航班上摔伤,航空公司所在的国家并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能否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审理、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最近,这个让法官困惑的案例引起了国内顶尖民航法律专家的关注。 立案一年没进展 2008年3月11日,马老太太的儿子在芒果网上为全家五口人预定北京至泰国旅游的往返电子机票,时间为2008年3月29日至4月4日。3月29日,全家乘坐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航班飞往曼谷,飞机起飞4个小时左右,马老太太带外孙女去洗手间时,因飞机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出现紧急事故,摔倒在过道中,导致右脚踝处骨折,不得不在泰国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全家被迫滞留曼谷,直到手术结束,4月4日返回北京。 泰航在事发后支付了当时的医疗费、机票费等6万余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 马老太太虽经手术治疗,现仍须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及物理治疗,根据恢复状况再行手术。目前,右脚踝里外侧已打上钢板钢钉,根据医嘱,需两年后取出。 根据该航班机长签名确认的意外事件服务表格记录:意外是因启动空中防撞系统,飞机急速拉高造成。 去年7月26日,马老太太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泰航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万余元。 泰航认为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据代理此案的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张起淮介绍,泰航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中国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将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泰航认为,飞行4个多小时后已在泰国境内,即此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泰国境内。另外,泰航所在地也在泰国曼谷,因此,只有泰国的有关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马老太无权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泰航同时在开庭中表示,泰航于此事发生后在网站上将运输条件变更为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摔伤事件发生时适用的是华沙公约。 这两个公约有什么区别,据张起淮介绍:“按照华沙公约赔偿大概是8000多美元,泰航已经支付的费用还要退回去,而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限额是13.5万美元。” 专家认为中国法院完全可以审理 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泰国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能适用吗? 7月27日,在关于此案的研讨会上,中国民航安全技术中心法规室主任谢兴权认为,完全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国际运输”的定义是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马老太太购买的往返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是北京,泰国是经停地,虽然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仍可以适用。此外,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表示,这类侵权案件很特别,侵权与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没有契约关系谈不上侵权,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发生的险情。另外,从侵权上来看,马老太太受到的伤害是持续的,北京也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这起案件提醒中国,在涉外法律关系上的立法还要加强。加入了公约之后相应的司法、立法衔接应该跟上,否则中国在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之后,公民在国际航班上遭遇侵权仍无法得到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