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全国最大洗钱案合肥开审 据指控,2008年5月27日,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因害怕被冻结更多财产,遂指使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帮助其转移资金。二人在明知资金系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汪建中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中汪建华转移资金1.08余亿元、汪谦益转移资金1.05余亿元。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继续分流资金。9月,在得知证监会拟对汪建中作出处罚决定后,赵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亲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现1.72余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宏、汪建华、汪谦益明知所转移的资金是汪建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遂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被告人显得较为轻松,声音响亮,除汪谦益对部分数额有异议外,其余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三被告人均以不知详情为由否认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因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胡明艳)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