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快男”阿穆隆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 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一直备受关注。西湖区法院于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庭上被告人阿穆隆的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未有效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害人李荣珍有骑电动车在左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行为,法院认定,因道路拓宽等原因,原先的电子警察系统遭到破坏,导致案发时智能交通系统处于不工作的状态,不存在侦查机关搜集证据不作为的情况。但综合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测的情况,可认定被害人李荣珍事发时确为逆向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阿穆隆酒后驾驶,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的动态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荣珍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穆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且未注意前方动态,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宝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交通肇事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阿穆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两被告人的亲属在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作出了赔偿,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