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借腹生子”引发抚养权争夺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清波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大学刚毕业、风华正茂的原告刘萍。同年6月,两人相好致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家庭,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清波夫妻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也不偷走孩子,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得打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否则被告将向其要回所支付的款项。后因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遂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虽然小孩尚未满2周岁,但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林劲标 杨 虹) ■连线法官 代孕协议有违公序良俗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在接受采访时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孩子,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从最终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来综合判断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本案中,被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固定居所、良好的经济基础,并有完整的家庭,其妻子作为教师表示愿意全身心对待孩子。而原告则当庭表示,以后都不会结婚,且没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 综上,被告的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原告。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也是跟随被告生活,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也不利。故法院判决孩子随被告生活为宜。
是恋爱生子还是借腹生子?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接受了电话采访。 问(原告方):你觉得双方是恋爱关系,可是被告却咬定你一开始就同意借腹生子,谁真谁假? 刘萍:三前年就与被告相识并交往。天地良心,我绝不会做借腹生子这样的事,无论给多少钱,我都不会同意。 问:现在法院驳回了你的诉求,你准备怎么办? 刘萍:我要提起上诉,要回孩子。无论怎么样,我都不会放弃,这是作为一个母亲的本能。 问(被告方):你们谈过恋爱吗? 郭清波:我们没有谈过恋爱,她说的不是事实,她是我找来生小孩的。 问:事先你有没有对她说过只是想借腹生子? 郭清波:说得很清楚。我要的是小孩,她要的是钱。我是个生意人,做生意第一就是诚信,我一直认为大胜凭德。 问:如果她现在要去看小孩,你会同意吗? 郭清波:会。怎么会不同意? 问:但是不能让她抚养小孩,是吗? 郭清波:嗯,肯定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