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徐州宣判首例由检察院公诉的诽谤案 据了解,刘某原来在徐州某企业为领导开车,因为琐碎小事感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对领导产生不满离职。丢掉工作后,刘某开始伺机报复领导,特地前往山东、连云港、安徽等地购买多部手机和手机卡。2008年4月到2010年3月间,刘某多次用极其下流的语言捏造单位领导和多位女职工之间的风流韵事,群发到单位领导和职工手机上。期间,刘某还从互联网上下载淫秽图片和视频片段,通过图片软件进行编辑,配上个别领导和女职工的姓名、侮辱性文字,群发给单位同事。 为了报复领导,刘某绞尽脑汁、翻新手段,从网上下载色情语言刻录成CD,半夜打电话播放给同事听。2009年7月份,刘某利用在新加坡探亲之机,用当地服务器将一篇3000字左右的泄愤帖子发布在网上,大骂单位领导和同事。此外,刘某还将编辑好的黄色短信、彩信连同这篇泄愤帖子一起打印,假借美容院或房产咨询公司的名义邮寄到同事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因对企业领导不满,通过发送短信、彩信,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以及播放电话录音等方式,捏造事实,对企业内部领导与员工进行诽谤、侮辱,其发布的含有侮辱、诽谤、淫秽内容的短信、文章和图片合计8000余条,造成职工身心受到伤害,领导与员工之间不信任,产生矛盾,严重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刘某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连线法官■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般诽谤案,都是由公民提起自诉,但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企业报案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技术手段搜集到大量刘某通过短信、网络散布的犯罪证据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