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黄光裕案终审 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今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光裕因对定罪量刑有异议及认为罚金方面判决过重而递交了上诉状。黄光裕妻子杜鹃也一同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