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倪萍代言被诉拖欠居间费案宣判
向先生称,2006年,他作为中间人,促成了倪萍代言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丁桂儿脐贴品牌。2007年,倪萍支付了4万元居间费用,但双方约定共计15万元居间费用的其余部分却始终未付。 对此,倪萍一方却提出,向先生与倪萍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为倪萍的中间人为北京东方霓虹广告有限公司,而向先生是为亚宝药业集团提供媒介服务。而且,向先生所说的介绍费是其与东方霓虹公司的合作费用,双方早已以4万元结清。 法院认为,倪萍与向先生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倪萍应当支付居间报酬。但是,虽然向先生在提出了15万元居间费的要求,却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对此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据此,法院驳回了向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