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温州两村官侵吞71万征地款构成贪污 2007年10月至11月间,瓯海区城市中心区建设开发指挥部与瓯海区娄桥街道安下村商议征收安下村安桐西路约5.29亩的集体土地。时任安下村党支部书记池晓苏,伙同安下村村委会主任林权星,在保持被征土地总亩数不变情况下,采取虚构不在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户、不报实际在征收范围内农户名单及增减被征地农户名下亩数等方式,改变指挥部发放征地款的对象与应得款额,以便侵吞征地款。 2007年12月,池晓苏领取指挥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90万余元,除发放给实际被征地农户共计19万余元外,将剩余的713950元予以侵吞,其中自己分得566690元,给予林权星147260元。两人分别于2010年3月被瓯海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池晓苏家属已退出赃款498190元,林权星家属已退出赃款147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温州市瓯海区城市中心区建设开发指挥部并无征用土地主体资格及未按征用土地程序进行等事实,本案涉及的征地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行为,相应款项性质上并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但指挥部上述行为性质上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公职权行政行为,池晓苏、林权星在本案中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晓苏、林权星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7139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相关链接■ 土地征收与征用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消失,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