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朱凤珍利用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受北京新富投资公司董事长王福生之托,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违规免除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200余万元,后两人建立往来。 2004年3月,朱凤珍以其妹妹朱凤梅借款买房为名,向王福生设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因无法归还借款,于2004年12月间,经朱凤珍与王福生商议,以其妹妹设立的北京中瑞智博资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虚假税务代理咨询合同为名冲抵借款,从而达到收受100万元的目的。 该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朱凤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判刑13年。宣判后,朱凤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