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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是否违规开户 五年前,胡国庆将1500万元现金以单位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后被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冒领,其中吴柳是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去年3月27日,广东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胡国庆的1500万元存款是被一个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了,主犯吴益涛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死缓。正当胡国庆满怀信心想要回自己的存款时,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工行是“正当支付”,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了。此前,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在一起判决中认定,工行在办理这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因此,衡阳中院二审的焦点就是“工行在办理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记者看到,衡阳中院给衡阳市人大代表的“案情介绍”,也将“工行是否存在过错”列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胡国庆认为,工行在办理其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的情况。首先,工行“违规开户”。存款时,负责开户的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营业员张敬,她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说,存款开户时,手续不全,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我不同意开户”。但因为客户是吴柳带来的,吴柳是行长的弟弟,综合科科长王晓俊签字同意开户,但按照规定,王晓俊签字无效,营业部主任刘绍辉签字才能办,吴柳和王晓俊一起找刘绍辉说情,碍于情面,刘绍辉就签字了。但“刘绍辉不应该签字”,“我知道不应该开户。” 吴柳在侦查机关也有类似供述。“我哥是行长,我经常去走动,都认识。”“张敬不同意开户,我就找综合科科长王晓俊。”“刘绍辉先是不同意,后经王晓俊打招呼、做工作,才同意的。” 按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开设存款账户,必须向银行出具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就像个人存款必须提交身份证一样,这是一个法定的要件。如果一般老百姓去银行存款,而没有携带身份证,银行就给办理了存款业务,这就是违法违规。 “通过关系才开户,显然,工行违法了。”胡国庆在法庭上说,“我向法庭提供一份笔录,是张敬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公安问张敬:你作为银行老职工,技术骨干,业务主办,为什么不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张敬回答说:我看是吴柳带来的,他是行长弟弟,有什么事可以找他。” 法庭上,工行答辩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吴柳可以补齐材料。” 旁听席上传来一阵笑声。 对客户资料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因为是违规开户,所以对储户的资料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关键资料被犯罪分子盗换,从而导致存款被盗取。”胡国庆在法庭上说,按照规定,储户开户后,银行应当将客户资料归档,并交银行后台管理,而白沙洲支行却将客户资料存放在银行前台,时间长达6天,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活动创造了条件。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前,有个小插曲,颇有意味。“当时,我看银行柜台内进门的门没关,我就进去了。”吴柳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这个“进去了”,是进入了工行的“内部柜台”还是“开放式柜台”?胡国庆认为,“吴柳进入了工行的内部柜台,就是只有工行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的地方,客户不能进入。后来,工行为了推卸责任,就将柜台改装了。”而工行则认为,“吴柳进入的是开放式柜台,大客户都可以进入。” “吴柳是行长的弟弟吗?”主审法官问话了,“储户的开户资料,放在哪里?” 工行回答说,“吴柳是行长的弟弟;开户资料放在开放式柜台。” “鉴于储户资料的极端重要性,银行应当视为现金,将其放在后台管理,确保万无一失。”胡国庆说,但白沙洲支行并未严格管理储户资料,而是将其放在“大客户都可以进入的地方”,时间长达6天,导致客户资料被盗换,这难道不是工行的管理责任? 原来,吴柳带人来开户时,由于资料不全,通过内部关系,工行给搞了一个“预开户”。6天后,资料“基本”交齐(缺授权委托书,按规定还不能正式开户),工行给正式开户。这期间,客户资料一直存放在“开放式柜台”,正式开户后,才将资料交后台保管。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资料要“留存归档”。“问题出在这个预开户上,如果是正式开户,当天就要将客户资料交给后台保管,但因为不是正式开户,工行就将客户资料随意放在银行公共区域,结果被盗换。”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认为,“这是工行很严重的管理漏洞!” 开庭后,记者咨询了一位资深会计师。“手续不全先开户,肯定违规,这是常识。一些地方银行,为了招揽客户,违规开户,结果被诈骗分子利用,这样的案例枚不胜举。” 法庭辩论越来越激烈。1500万元存款是如何被冒领的?是银行“协助”的吗?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胡国庆与工行白沙洲支行签署的存款协议也明确约定,自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据和办理付款业务。但白沙洲支行既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也违反了存款合同的约定,是既违法,又违约。”胡国庆说,“存款账户正式开立的当天,吴益涛、黄大华、吴柳就从白沙洲支行购买了转账支票,而且,工行又违规给黄大华开设了存款账户,第二天,就将1180万元存款转走了。” 胡国庆的说法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和工行提供的转账明细。工行提供的材料显示:胡国庆正式开户后的当天,吴益涛等人就购买了转账支票,第二天就将1180万元转走了(转到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的账户上)。转账支票上,有吴柳的签字。 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则显示,白沙洲支行给黄大华开户也是违规的。“吴柳又让张敬给黄大华开户,但缺材料,张敬不给开户。吴柳就对张敬说,张姐,我能害你吗?”张敬说:“按规定,不能给黄大华开户,所以这些天,我一直在找黄大华,但找不到。我知道,吴柳是行长的弟弟。” “工行完全可以通过吴益涛等三人违法违规提前购买支票、提前转账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发现问题,制止犯罪,从而避免存款被冒领。”杨航远律师分析说,“遗憾的是,工行不仅不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反而支持和从容,并违法将支票卖给犯罪分子,违法协助犯罪分子将存款转走,因此,工行要么是同谋,要么是帮凶,别无他途。” 针对这个问题,工行在法庭上言语不多,只是说,“如果说违规,也不是工行,而是转账的人违规了。”意思是说,将1180万元存款转走的人,没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转账的人是吴益涛等犯罪分子,要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是天方夜谭吗?”胡国庆说。 工行违规对账 有银行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银行会定期(一般是一个月)邮寄对账单,所有账户往来都会记录在案。“工行在对账方面没有履行应有的责任,致使在对账环节没有发现1500万元存款被盗取。”胡国庆认为,工行在许多环节都可以发现问题,但由于违法违规操作,不仅错失了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机会,事实上等于协助犯罪分子完成了冒领行为。 白沙洲支行负责对账的工作人员骆向阳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我是1984年进入工行的,在对账问题上违规了,不该将对账单交给吴柳。由于顾及部门领导王晓俊的面子,在不认识吴柳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吴柳的任何证件,就将对账单轻率地交给了吴柳,并允许吴柳在两份对账单上签字和盖章,将严肃的工作草草了事。 “吴柳即不是我们单位的人,也没有接受我们委托。”胡国庆说,“工行违规对账,具有严重的过错,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盗取存款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失的扩大。” “正是工行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开户、违规提前支付、违规对账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才导致1500万元存款被骗走。”在最后发言时,胡国庆说,“遗憾的是,工行不但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亡羊补牢,而是想方设法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推卸给储户。恳请法院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