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来匡建在担任綦江齿轮厂厂长、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1万余元。 市五中院认为,来匡建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担任綦江齿轮厂厂长、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市五中院认为,鉴于来匡建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和亲属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本案大部分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