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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出庭受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人民法院报 “股市黑嘴”汪建中出庭受审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 何 靖)今天上午,被称为“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曾因推荐股票名噪一时,被股民称为
人民法院报


“股市黑嘴”建中出庭受审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 何 靖)今天上午,被称为“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的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曾因推荐股票名噪一时,被股民称为“股票黑嘴”。

  现年41岁的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9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再次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交易9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媒体对相关股票进行推荐,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在此期间,汪建中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今天在法庭上为汪建中作了无罪辩护。

  今天的庭审从上午10点20分开始,持续了6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在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的行政处罚。

  1名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18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旁听。

  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本报记者 何 靖 摄


  ■庭审直击■

  控辩焦点:罪与非罪

  本报记者 何 靖

  今天的庭审现场,除了应邀而来的18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众多的媒体记者外,还有不少股民前来旁听。由于旁听者太多,法庭座位远远不够,法院工作人员又临时增加了很多椅子。旁听席被挤得满满当当。

  庭审一开始,控辩双方就展开激烈的交锋。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陆昊宣读起诉书后,汪建中立即对指控提出异议。他表示,利用公司在各个媒体推荐股票的行为是公司的业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该视为一次而不是55次;对被控1.25亿元非法个人所得的金额也持异议;表示自己不具有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能力等等。

  在下午进行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围绕“先买股还是先荐股”、汪建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作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其个人购买股票之后,通过利用其在公司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把自己购买的股票作为公司推荐的股票,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以获取非法的个人利益。

  汪建中及其辩护律师高子程则坚持认为,汪建中是在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咨询报告形成后,在咨询报告中的信息未向公众公开前买入相关证券,公开后卖出相关证券。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公众对他的信任,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汪建中通过误导股票投资者,造成大量投资者盲目跟进,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汪建中的行为危害国家的金融体系,影响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高子程则认为,汪建中的确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但他同时认为,汪建中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

  高子程称,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汪建中与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不完全吻合。”高子程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