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涉嫌3罪受审 10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内,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韩志昆涉嫌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一案正在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韩志昆发出长叹:“我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红河州的体育事业,现在却一无所有。” 公诉方指控,2002年9月,韩志昆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兼任成立后的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间,韩志昆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5月9日,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自己的住房,由蒙自县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满时,韩志昆尚欠14万元,2005年5月12日,韩志昆指使俱乐部财务人员用144640.25元公款还给蒙自某公司后一直未归还。 2005年,红河奔牛俱乐部准备收购当地一条步行街的房子。2005年8月11日,韩志昆指使蒙自帅达公司把替俱乐部管理的广告收入中的50万元,转账到官房集团红河公司账上作为购房款定金。2005年8月22日,韩志昆指使俱乐部财务人员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给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经费中拿出50万元,转账给官房集团红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作为购房款。2005年8月31日,韩志昆将上述100万元连同其他200万元资金一起向开发商购买了蒙自新天地商业街B3商铺,并把商铺的名字落成自己的。 2007年6月,俱乐部进行改制,韩志昆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5月28日,韩志昆与马某签订购销铅矿合同,次日,马某将200万元合同款汇入韩志昆的个人账户。韩志昆在交付价值50万元的矿后,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遂于2008年11月20日指使蒙自帅达公司将俱乐部广告收入中的150万元支付给马某。 检察机关认为,韩志昆非法占有、挪用单位财物,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对他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9年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韩志昆显得很无辜。他表示,2004年成立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他兼任董事长。作为公务人员,是不允许办公司的,政府却让他挑起这个重担。随后的改制中,他为政府肩负了很多的债务,为维持公司运转、不让俱乐部消失,他东借西凑,最终却成为一名罪人。他说:“我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红河州的体育事业,现在我却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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