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最近,温州一个仅13万人口的海岛小县——洞头县的政府法制办印发了《洞头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表现,纳入了考评细则。也就是说,案件的法官需填写《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评定表》,从仪表、庭前准备、法律知识、用语四方面对应诉官员进行考核,表格一边还专门设置了“评注”栏。“这一规定全国首创。”当地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新规实质是逼迫官员懂法知法用法,意义深远。
问题是,首长虽然人到了,但在法庭上基本不说话。整个庭审都是律师,或者机关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在发言。洞头县法院行政庭原庭长林朝晖说,因为行政一把手“走过场”,这么多年来,只有一个应诉官员在庭审时给他留下一点印象,他就是洞头县公安局局长林宗仁。 温州是“民告官”多发地 作为市场经济先行之地,温州民众的维权意识非常强。 22年前,温州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对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决定不服,一纸诉状把苍南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虽然法院驳回了包郑照的诉讼请求,但包郑照却一夜成名,被媒体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 20多年来,温州的行政诉讼一审受案量,在全省都排在第一位。 行政案件增多,但伴随而来的是民告官“难见官”。 出招治理法庭“难见官” 2005年7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志坚带队,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工作,结果发现,1990年以来的15年间,审理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温州市一级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只有1件。 当年11月1日,温州市政府颁发了《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6年元旦开始,“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一制度出台后,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很少看到了。”洞头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池进峰告诉记者。 2009年,洞头县法院行政诉讼结案8件,一把手出庭应诉7件;2010年至今,行政诉讼结案10件,一把手出庭应诉7件。 “那些不见一把手的案件,要么是原告撤诉,要么是这一行政部门当年第二起案件,按照规定,当年的第二起案件,行政首长可以不出庭应诉。”洞头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吕虹虹说。 首长们为什么不愿说话 可是,问题是,首长虽然人到了,但在法庭上基本不说话。整个庭审都是律师,或者机关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在发言。 洞头县法院行政庭原庭长林朝晖说,因为行政一把手的“走过场”,这么多年来,只有一个应诉官员在庭审时给他留下一点印象,他就是洞头县公安局局长林宗仁。“只有他,每次庭审,都比较积极地参与辩论。这是因为,他以前是温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负责人,对庭审很有经验。” 首长们为什么不愿意开口说话呢? “主要原因是首长对案件不了解,害怕自己说错话。”吕虹虹说。 “行政首长们管理的是一个机关宏观层面的问题,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很多细节,他们确实有可能并不知情。” 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教授认为,这并不能成为行政首长不辩论的合理理由。“作为一把手,应该对本系统的法律、政策有所了解,对于具体案件,完全可以在庭审前,通过下属预先了解。” 杨小军认为,首长不说话,更有可能是因为理亏。如果本单位在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实越辩越清楚,可能会让他感觉很尴尬,没脸面。 新规可逼行政首长开口 今年6月,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举行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上,法官们提出了这一现象,引起前者的重视。 随后,一种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质量进行考评的新规,开始萌芽。 今年7月,洞头县政府法制办印发《洞头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决定由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中,首长出庭应诉的表现,进行打分考评,然后存档,年终汇报到县法制办,法制办再把这一考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考核之中。 在当地的相关部门制订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评定表》上,法官可从仪表、庭前准备、法律知识、用语四方面对其进行考核,分为“优良”、“一般”、“差等”三个评定档次,表格一边还专门设置了“评注”栏。 洞头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吕虹虹告诉记者,首长表现好,好在哪里?表现差,差在哪里?这些都是“评注”的内容。 新规尚待发挥作用 洞头县这一新规,今年7月底出台至今,仍未有机会小试牛刀。 因为在这期间,开庭审理了两起行政诉讼,但两起都不是行政机关今年第一起诉讼,按规定,行政首长可以不来参加庭审。 吕虹虹透露,接下来准备邀请行政首长来参加庭审,尽快让考核制度真正启动。在实践过程中,制度还可以不断完善。 专家叫好 “我们一直在提倡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通过庭审和积极应诉,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对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很有利。” 对于洞头县的考核新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举双手赞成:“我们一直在提倡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通过庭审和积极应诉,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对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很有利。” 不过,杨小军也认为,洞头新规还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打分方不该是法官,而应是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 “庭审期间,法官很有可能与当事人发生语言上的冲突,这样背景下的打分,很难保证客观公正。同时,法官的主要职责不是考核行政首长,而是审理案件,对首长打分应该是政府法制办的事情。开庭时,法制办也应积极参与。” 杨小军还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执法存在问题,行政首长最应该积极表现的地方,应该是对案件的最后总结上。总结时,应阐明自己怎么看待本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为什么,还要谈谈以后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