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27岁的河北人王某伙同赵某、丁某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获利,累计套取现金金额达24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赵某、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丁某在丰台区一写字楼的房间内,利用银行终端设备(POS机)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获利,累计套取现金金额达240余万元。 被告人赵某在某知名电器销售店上班,店里规定禁止用单位的POS机给顾客刷卡套现。赵某便想通过给顾客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赚钱。赵某想到干这个风险比较大,也需要钱来买设备,便在网上找合作者,后联系到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在网上找到一家公司,花1.3万元订购了一台POS机,并租了房间用来接活和刷卡。两人在网上发布刷卡套现的信息,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丁某。丁某提出想参与,并负责提供客户,从中提成。 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丁某有客户,1万元起步,往上是丁某谈好的价格,1万元以上按照1.2%收取。1万元我们只收客户60元,剩下都是丁某的。”被告人王某说。 “我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现在知道错了,希望对我从轻处罚。”最后陈述时,王某说道;“由于我步入社会的时间较短,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机会来弥补自己的过错。”赵某忏悔地说道;“我不知道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没有做多长时间,没有获取很多利润,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丁某哭着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假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赵某、丁某认罪态度较好,从事刷卡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时间较短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故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