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9年8月,江苏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将这起制售假药大案“挂牌督办”。不久前,这些假药贩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梁山脚下的“山寨”药厂 提到“山寨”,人们自然会想到古时“聚义水泊”的梁山好汉。而生活在“水浒故地”——山东省梁山县的张东民、杨振生等人,却将梁山好汉的“侠义”之道抛于脑后,做起了倒腾“山寨货”的勾当,这些“山寨货”竟是坑人害人的假药! 40岁出头的张东民是梁山县赵固堆乡农民,2007年初,张东民听说当地有人做假药“蛮赚钱的”。头脑灵光的他不由得心痒难耐,以为找到了一条捞钱“捷径”。 张东民到假药作坊“实地考察”,发现制假药的流程其实很简单,就连文化程度为“初识字”的他看来也没啥技术含量。 追根溯源,这些假药作坊的“上线”多在与梁山一河之隔的河南省台前县。台前县有不少卖假药的“大户”,他们以“哮喘病研究所”、“风湿病研究所”等名义,通过邮局向全国各地寄送宣传广告,将“药品”功效吹嘘得天花乱坠。实际上,这些自称“含有名贵中药成分”的“特效药”,都是他们从外地药品市场买回的价格低廉的常用药、经粉碎后随意加入激素等成分分装而成。 这些广告多是投递给乡村诊所、卫生室或患者,不久邮购假药的“订单”就会源源不断地飞来。 为了逃避打击,有些假药“大户”往往只在台前县接收汇款,而将造假和邮寄地点“转移”至与台前县毗邻的梁山县。张东民通过亲戚关系,与台前县一位叫乔大勇的假药贩子搭上了线。乔大勇提供原料,张东民负责加工,并按乔大勇列出的客户名单向各地邮寄。每瓶百粒装的假药乔大勇付“加工费”1.1元,邮费另外结算。 张东民算了一下,扣除各项成本开支,每瓶药大约能赚两毛多,效益“还算不错”。于是,他购置了粉碎机、胶囊套合机等设备,在村里租几间民房,又招了几个中老年妇女“上岗”,这个“山寨”制药厂就算是“开张了”。 正当张东民甩开膀子要大干一场时,梁山当地有关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着手整顿药品邮寄的混乱秩序。眼瞅着财路将断,张东民很是郁闷。 有一天,张东民去乡上办事,正巧碰上家住邻村的杨振生。杨振生小张东民6岁,在梁山县移动公司上班,据张东民说,杨振生很讲义气。果然,在听说张东民的“难处”后,杨振生当即拍着胸脯保证,说邮寄“发货”的事就包在自己的身上了。 杨振生说,他从前下海做生意时,与江苏省睢宁县的李明结识并成为朋友,而李明现在就在睢宁邮政局快递公司上班,找这位老朋友帮忙准成。张东民听后大喜。当然,杨振生并非是仗义疏财的“好汉”,经讨价还价,张东民同意按每瓶1.1元的价格付给杨振生“邮费”。 “绿衣天使”为假药护航 次日,杨振生兴冲冲地驱车赶往300多公里外的江苏睢宁,跟李明见了面。 李明,生于1964年2月,时任睢宁县邮政快递公司业务经理,主要负责该县西片双沟、庆安、王集等几个镇的特快专递市场开发和揽收。杨振生给李明说明了来意,并提出将按每瓶药0.7元的“高价”支付邮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邮寄需要严格的手续,要求邮寄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合法的票据等。李明问杨振生有无这些手续,杨振生笑道:“我要是有这些就不用麻烦你了。”虽然明知杨振生的药品“来路不正”,但想到自己能捞到可观的“油水”,李明还是爽快地答应了。 过了一个星期,杨振生将整整4麻袋的假药交到李明手里。李明打开麻袋,见袋中是些已填好寄出地址的假药包裹。按规定要求,一次邮寄包裹在50件以下的,抽检不得低于10件;邮寄包裹50件以上的,应抽检15件到20件。既然知道了杨振生邮寄的都是假药,自然也就没有抽检的必要了。李明不但将4麻袋的假药分两批寄出,还擅自做主,把邮费“优惠”了20%。这事后来被邮政快递公司领导知道了,将李明批评了一通。李明还被罚款600元,并写了检查。但此后数月,李明仍私下里帮助杨振生从睢宁县王集镇邮局多次邮寄假药。 不久,睢宁邮政快递公司领导易人,李明打算趁机将杨振生列入“大客户名单”,让快递公司与杨振生签订合同,以争取邮费上更大的“优惠”。但按规定,邮政快递公司服务范围只能限于本辖区、不得异地揽收,从事药品邮购业务还须有药监部门的相关批复。李明和杨振生一盘算,认为以睢宁当地药店的名义与快递公司洽谈,不但“名正言顺”,也能更好地取信于患者,对进一步做大“业务”也有好处。这时李明想到,有个熟人在睢宁县城开了家“恒信药店”,就找上门去“借”营业执照,却遭到了对方的婉拒。 眼看煮熟的鸭子要飞了,李明和杨振生一合计,干脆“照葫芦画瓢”,伪造了“恒信药店”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徐州市睢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实际上,自2005年6月起,“徐州市睢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更名为“徐州市睢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振生不明就里,在他花钱找假证贩子伪造的“批复”公章上,就少了“食品”俩字。 2007年11月27日,李明以“恒信药店”老板王某出差“为由”,手持这些伪造的文件和私刻的王某的印章,与睢宁县邮政特快专递公司负责人签下了“协议书”。有了这份瞒天过海的“协议书”,李明便明目张胆地以“恒信药店”的名义将杨振生偷偷运到睢宁的假药寄往全国各地。 据杨振生交代,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河南、山东的许多“假药大户”都找杨振生“发货”。有段时间,每隔20天左右他就要送一趟“货”到睢宁来,每趟都要拉50多件,计5000余瓶。 李明和杨振生两人挣了个盆满钵满。2008年下半年,连李明自己都觉得“从山东那边发来的货太多了”,他担心公司“吃不消”,便通过关系,找到安徽省凤阳县和明光市的邮政快递公司走了一批“货”。2009年4月,他俩在睢宁县睢城粮管所租了房子,以方便假药储存和流转。 与杨振生同村的杨培见也开了一个“地下”制药厂,同样是为台前县的假药贩子“来料加工”。杨培见刚开始找杨振生“发货”,后来撇开杨振生“单干”,直接跟李明做“业务”,每个月他也要给李明“发三趟货”。杨培见按每瓶1.2元付邮费,据李明交代,这几年杨培见给的邮费“少说有20多万元”。 卖假药附赠日期戳 这些假药装瓶后,再贴上“祛风舒筋丸胶囊”、“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哮喘胶囊”等标签,以每瓶10元至20元的价格卖给患者。因价格相对便宜,假药主要流向偏远的农村地区,遍及全国除台湾和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受害者达数千人之多。 患者或被假药广告所欺骗,或被服用含有激素等有害成分的假药的“疗效”所蒙蔽,为购买此类假药付出大量金钱,完全不知长期服用假药的严重危害。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某单位的史某为了给岳母治疗关节疼痛,2008年8月一下子邮购了所谓的“甲苯壮骨通痹胶囊”30瓶,因岳母服用后感觉“疗效不错”,史某于2009年5月又邮购了10瓶。而邻县的农民牛某为治疗妻子的关节炎,几年来邮购了100余瓶假药,花去近2000元。 当然,“知假买假”的也大有人在。2009年4月,睢宁县双沟镇个体药店的黄朝发邮购“治疗喘病”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和“治疗关节炎”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100瓶,再以每瓶18元的价格出售。“我知道这两种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属于假药”,黄朝发说,“但附近有几个老太太吃过这些药,她们点名要买。”黄朝发被查处时,这些假药几乎已销售一空。 睢宁县凌城镇河东村村医高先锋于2009年1月和4月先后两次邮购各种假药300瓶,到案发时仅剩101瓶未及售出。他说,为了确保这些药不会“过期”,假药的快递包裹里都有数量充足的标签,以“现卖现贴”。在高先锋收到的包裹中,对方还附赠了一个胶皮滚轮“日期戳”,这样,假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可以随意盖了。 正当李明等人还沉浸在发财美梦中时,不成想很快东窗事发。2009年6月8日,睢宁县药监局接群众举报,对设在睢宁县睢城粮管所院内的假药库房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假药60个品种、2.5万余瓶,价值17万元。这些假药有的包装上无批准文号,有的所标示的批准文号纯属假冒。而从现场扣押的邮政特快专递清单存根计算,李明等人至少向全国各地邮寄假药计14.8万余瓶! 2009年6月10日,李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年7月17日,李明被依法批准逮捕。2009年8月27日,江苏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挂牌督办睢宁县李明等销售假药案等10起重大案件的通知》,将睢宁“6·8”假药案列为10起重大案件之首;公安部也将此案列为当年第三批制售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其后不久,犯罪嫌疑人杨振生、杨培见分别被山东警方抓获。迫于强大的压力,同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东民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睢宁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6日,睢宁县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东民、杨培见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和1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振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然而,这起假药案并未尘埃落定。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今后如查明已判决的李明等人有其他犯罪事实,仍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短评: 完善监督部门协查机制 这起邮售假药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冒称正规药店,通过寄发销售传单、留下邮购方式,诱骗患者上当。二是危害后果严重。所售假药均系家庭作坊非法生产的“三无”产品,因其含有激素类、精神类药物成分,患者服用初期感觉疼痛减轻,但长期服用极易产生依赖性,加重病情,甚至会导致患者成瘾、残疾、死亡。三是打击难度大。这些假药是从加工地河南台前县、山东梁山县等运输至异地,再穿上邮政快递的“绿色马甲”寄出,销售渠道隐蔽,给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带来难度。 邮售假药现象极有可能形成公共卫生特别是农村地区公共卫生的巨大隐患,必须多措并举加以遏制。首先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对非法生产和通过各种渠道出售假药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其次完善各部门协作机制,药监、邮政等部门要加强跨地区和跨部门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协查制度,做到对非法邮售等销售假药行为“全方位、无缝隙”监管。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假药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传授群众安全用药的知识,增强群众的安全用药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