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银川橡胶厂诉中外合资轮胎公司知情权案一审胜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橡胶厂与新加坡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2004年2月,经过股权转让程序,新加坡佳通公司和安徽佳通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股权转让给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70%的股权,原告持有被告30%的股权。自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设立至原告银川橡胶厂起诉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提供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在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介绍信,要求被告提供其成立以来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等材料时,被告未提供全部资料,其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另查明,原告银川橡胶厂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于今年4月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另行诉至宁夏高级法院,要求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运营费”。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于近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银川橡胶厂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复制;提供其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 一审判决后,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记者了解到,银川橡胶厂针对佳通公司的侵权案分三大类共计七个诉讼案件,已按不同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正在审理之中。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拥有知情权,享有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公司,指使管理层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使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同时,由于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了解,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决策及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公司中方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这类诉讼案件,即中方小股东诉外方大股东,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在国内还不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