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2009年国庆前夕,一名男子在北京市前门大栅栏步行街酒后持刀行凶,最终造成一起2人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恶性刑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8日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据悉,今年48岁的张健飞,捕前系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中心小学职工。法院审理查明,张健飞于2009年9月17日18时许,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十余人。张健飞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据张健飞的供述称,2009年8月底,他的儿子上了大学,在家无事可做的他想出去散散心并试着找找工作。他9月初来到北京后,在逛超市时买了一把餐刀,准备带回家用,他平时就把刀随身带在身上。他在北京始终没有找到适合他的工作。9月17日,他退房离开旅社,独自来到前门大栅栏,傍晚在一家东北饭馆吃饭,喝了两小瓶二锅头和1瓶啤酒,喝完后他继续在大栅栏里转悠。 张健飞称,当时喝得有些迷糊,记不清是有人撞他,还是他撞别人,总之他在与对面走过来的男子碰了一下后,突然转身回来,从包里拿出尖刀,拽下包装盒,从后面扎了那个人的下身,扎完后,他就拿着刀往前跑,谁挡在他前面他就扎谁。 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张健飞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健飞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刺扎多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