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
在煤矿中放“高利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至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西平先后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分局局长,重庆煤监局局长助理兼安全监察处处长,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等职务。 在任职期间,王西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陈洪强、吴俊银、林华3人,帮煤矿经营者“摆平”煤矿安全事故、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中提供“关照”,同时还帮助安全评估中介机构承揽业务等,然后,在煤矿中“投资分红”、“入干股”。他们甚至还给一些煤矿放“高利贷”。经查,3人先后多次收受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石桥煤矿业主方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万元。 单独“行动”收好处费 此外,王西平还单独“行动”,非法向何某及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区铜鼓滩煤矿业主杨某等20余人收取“好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360.55万元。 昨天,市五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林华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王西平收受赵某所送价值5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自己占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华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西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洪强、吴俊根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王西平等人当庭未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