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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驾车碾伤执勤女交警 马志明在内蒙古受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人民法院报 被控驾车碾伤执勤女交警 马志明在内蒙古受审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16日电 (记者 汤 计)今年4月在陕西省西安市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碾伤正在执勤女交警的犯罪嫌疑人马志明,16日上午在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检察机关查明,20
人民法院报


被控驾车碾伤执勤女交警 马志明在内蒙古受审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16日电 (记者 汤 计)今年4月在陕西省西安市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碾伤正在执勤女交警的犯罪嫌疑人马志明,16日上午在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马志明驾驶陕O01696号奔驰越野车途经西安市西华门十字路口时,执勤女交警张昂示意其停车检查,马志明称其没有违章,仍减速向前行驶,张昂上前伸手拽住方向盘让其停车,马志明便加油向前行驶,致使张昂被拖倒在地,右臂被车左后轮胎碾压受伤,马志明驾车逃离现场。

  2008年4月至6月,被告人马志明与王某因达拉特旗陈二挨煤矿的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期间,马志明指派被告人郝志斌等人多次到煤矿要账并阻拦煤矿生产,同年7月4日马志明指使郝志斌等人雇佣几十人买上铁锹和统一的衣服,于7月6日从陕西省榆林市出发前往陈二挨煤矿。当晚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住宿,次日,祝建军(已判决)等人来到陈二挨煤矿后用铁锹和锹把将煤矿管理人员周宏强打伤,受害人周宏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马志明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