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董珊珊的母亲称,女儿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他们曾8次报警,最终仍未躲过一劫。近日,王光宇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妻子被打离家出走 2008年下半年,董珊珊与大她一岁的王光宇结婚。王光宇是一家经贸公司的经理,开着一辆宝马车,董母曾对这位女婿很满意。 2009年3月,董珊珊突然失踪。董母说,几天后,女儿回娘家并告诉她,王光宇经常打自己,打完人还求她给改正的机会,此后又威胁她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及同事、不许离婚。 董母说,女儿以前回娘家时身上有淤伤,当时女儿说是干活弄的。此后的几天,女儿在梦里大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 要求离婚最终撤诉 2009年4月,董珊珊提出离婚,王光宇反对。此后,董珊珊到朝阳法院起诉王光宇,要求离婚。几天后,董珊珊在娘家楼下被人拖上车带走,董母说,其中一辆车正是女婿开的宝马。当晚,董母接到女儿的电话,称王光宇是好老公,从来没打过她,让母亲别逼她离婚。此后,女儿的手机总是打不通。 一个多月后,董珊珊回到娘家。董母得知,那段时间,女儿被带到河北廊坊一栋房子里,王光宇逼着她去法院撤了离婚诉状。此外,董珊珊发现自己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此后,董珊珊在外租房住以躲避丈夫。 新婚妻子死于家暴 王光宇承认确实多次殴打董珊珊,“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她和我说她说谎话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气得我就打了她”。 王光宇称,去年6月17日,他找到了在外租房的董珊珊,把她带到了河北苟各庄待了约15天。“从河北回来后,我们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后的一个多月里,我在屋里打了她七八回。”王光宇说,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 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他拳打脚踢,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这次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找到母亲,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董珊珊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记者获悉,今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发前曾报警8次 董母说,从女儿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受家暴到她死亡,他们曾先后8次报警。警方每次给出的答复都是:“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即便王光宇将董珊珊“劫持”到外地期间,董母报警也未果,因为警方认为董珊珊电话里说“王光宇是个好老公”等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 董母称,女儿在去年8月住院前,带着伤最后一次去派出所。直到董珊珊在医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当民警来医院要给董珊珊做笔录时,她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笔录了。 受害者应多方求助 在防范家庭暴力工作中,警方到底负有哪些职责?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李玫瑾称,按照北京的规定,警方接到当事人电话报案称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警方必须出警。在处置程序上,警察首先要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并根据情况警告施暴者,构成何种后果要依法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抓捕施暴者,李玫瑾认为,国家强制力是不能随便动用的,警察的抓捕权受到严格限制,如被害方必须经过鉴定达到一定的伤情,警察才可以抓捕施暴者。 对于警察前脚离开,后脚继续打的问题,李玫瑾称,我国没有规定警方在24小时内要回警的制度,对于家庭成员间的冲突,警察很难预测进展,对于日后是否会衍生出人命的潜在危险不好判断。而且多数家庭暴力是不会一直重复的。 李玫瑾认为,总的来说,警方对于家庭暴力是要干预,但也不能全指望警察。她认为,对于遭遇家暴的被害人,应该寻求妇联、社区居委会和法院等部门的帮助,不要在自身保护的问题上犹豫。 ■警方说法 追责须另一方同意 一位从警10年以上的民警告诉记者,家庭暴力警情难处理,报警一方往往是为了出气或让民警震慑一下对方,真正要求民警处理对方的非常少。有时被打一方要求处理打人一方,可没过两小时就后悔了,要求民警放人。 家庭暴力警情中,双方往往伤得不重,报警一方通常不愿做伤情鉴定。如果一方受伤较重,是否追究刑责要征得受伤害一方明确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