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滁州11月30日电 今天,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凤阳6·21特大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3家被告单位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同案被告人曹顺、孟庆征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登宝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单位行贿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曹培俊、孙家成、沈保产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四年;被告人胡宏坤、葛治近、张年昌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过失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因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2009年6月21日凌晨3时,晶鑫公司办公楼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不明原因起火,导致雷管爆炸,最终造成17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冯 春 万 杰) ■案情回放■ 为获取石英砂原料,曹顺于2009年3月26日到杜氏公司找会计胡宏坤要购买炸药的申请表,胡宏坤将一套申请表中内容删除后交给曹顺。曹自行填写了申请人、爆破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拟使用炸药7944公斤、导炮雷管200支、导炮连线500米等内容后,到凤阳县公安局办理了审批手续。曹顺在没有办理运输证、购买证的情况下,直接到民爆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分公司保管员沈保产明知曹顺是以杜氏公司名义购买炸药且没有两证,仍让曹顺先交钱款后补证。次日,曹顺从民爆分公司购得该批炸药,并存放在晶鑫公司。事后,沈保产将曹顺购买炸药一事告诉经理孟庆征。曹顺将该批炸药用于在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灵山石英岩矿开采,剩余炸药存放在公司水碾房旁边的房间内,雷管存放在其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北侧葛治近居住的房间。该批爆炸物的两证于2009年4月10日补办。 2009年5月,晶鑫公司与登宝公司协议合作开采灵山石英砂矿石,由晶鑫公司出资、登宝公司提供购买炸药、雷管的手续,曹顺受晶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安排、被告人孙家成受登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登定安排具体负责。 之后,曹顺持登宝公司的购买炸药手续,从民爆分公司购买炸药5280千克、雷管100支,运到晶鑫公司,后用于登宝公司灵山石英砂岩矿的开采。炸后剩余炸药被曹顺存放在晶鑫公司水碾房旁边的屋内。 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曹顺又利用登宝公司的购买手续,从民爆分公司购买炸药8400千克、雷管100支,运到晶鑫公司,后用于矿山开采并将剩余炸药存放于晶鑫公司。 2009年5月20日,曹顺、孙家成商议再购买一批炸药,由孙编制一套购买6720千克炸药、雷管100支的审批表,在通过谢登宝、曹培俊疏通关系遭拒后,曹顺到民爆分公司找到业务员蒋军帮忙。蒋明知曹顺没有两证,仍在请示民爆分公司负责人孟庆征同意后,帮曹顺办理了相关手续。2009年5月21日上午,蒋军将295箱炸药共7080千克直接送到晶鑫公司交于曹顺。 2009年5月22日,曹顺安排他人将公司水碾房旁边房间存放的炸药转移至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的房间内。同年6月15日,良友矿业石英岩矿通过曹顺借出炸药约1000千克。 曹顺将炸后剩余雷管存放在该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北侧公司职工葛治近居住的房内。后曹顺又向他人借电雷管一盒计100支,也存放在此。 2009年6月11日,晶鑫公司职工张年昌到葛治近的房间居住,因杂物较多,张年昌、葛治近在打扫房间时,共同将在房间内存放的雷管及杂物转移至公司办公楼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内。 此外,凤阳民爆分公司在无购买证、运输证或超出购买证、运输证核定数额的情况下,非法从生产单位买卖、运输炸药28192千克。被告人谢登宝为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02年至2003年间,先后向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行贿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