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面对金钱诱惑将不合格药品予以审批注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间,陈海峰利用其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四部八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介绍济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百公司)向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总经理顾某转让“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转化糖”、“注射用力肽”三种药品的技术资料。顾某向陈海峰交付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40余万元为技术转让费,另40万元作为给陈海峰的好处费。但陈海峰仅将其中30余万元作为转让费交给康百公司,并将剩余的50万元占为己有。后顾某通过其他公司将上述药品向药监局进行申报审批,由陈海峰负责。陈海峰在明知进行转让的相关药品无生产厂家及研发单位信息,且顾某是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药品通过审批注册。 据陈海峰当庭供述称,2005年的3月份左右,他听顾某说要做几个项目,包括:“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转化糖”三种。这些品种的技术资料是康百公司提供的。康百公司的老板姓王,是他的好友。后来顾某为了办成此事,分多次给了他大概80万元现金,他将其中的30万元给了康百公司的老板,自己留了50万元。后来“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转化糖”3个品种的药品由他所在的审评四部八室进行了审评,他直接参与了审评工作,最终,3个药品顺利通过了审批注册。 另据了解,陈海峰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04年9月及2005年1月两次收受顾某给予的共计80万元的贿赂款,并承诺帮助顾某公司加速审批所申报的药品,后该公司所申报的药品顺利通过审批。 2009年5月,陈海峰的罪行败露,其在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09年5月18日,陈海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海峰的家人将全部赃款上交检察机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海峰能够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向监察部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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