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就紫金矿业污染问题复议申请被环保部驳回
“不出所料,环保部今天以重庆绿联与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将复议申请打了回来。”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的代理人夏军律师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紫金矿业污染问题,他们向环保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 他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将申请国务院法制办责成环保部收回成命,受理本案并依法裁决。 公益组织提起复议申请 2010年10月29日,重庆绿联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在申请书中,重庆绿联向环保部提出了3项行政复议请求,其中包括,撤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调查取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标准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 在建议书中,重庆绿联建议环保部起诉紫金矿业。 据夏军介绍,2010年12月29日,环保部法规司复议处有关负责人与其通话,询问对紫金矿业复议案的处理要求。“我当时的回答是,希望环保部依法办事。无论最终什么结果,都希望环保部出具法律文书。” 2010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收到环保部的回复文件,环保部表示:“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绿联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重庆绿联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被驳回后提出质疑 “环保部处理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妥。”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不妥之处在于,环保部不应该采用告知书的形式结案。 夏军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超过5日不回复,即视为受理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如果环保部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夏军说,他们收到环保部的告知书是在他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两个多月,显然超过了这一规定的期限。 夏军说,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的,行政复议中止。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应当暂时中止复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解释。 部分建议被环保部采纳 福建省环保厅12月27日,就紫金矿业污染一事再次开出罚单,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人民币705997元、449768元的罚款。 据夏军透露,福建省环保厅的这一处罚决定就是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中的部分建议。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重庆绿联也注意到了环保部对他们提出的复议申请所给予的重视。 将与环保部进一步沟通 重庆绿联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并没有让夏军感到意外,他说,被驳回是在他们的意料之中。 根据行政复议法他们计划申请国务院法制办责成环保部收回驳回文件,受理本案并依法裁决。 就记者提出的是否考虑起诉环保部,夏军说,他们暂不打算起诉环保部,“在重庆绿联申请复议后,毕竟得到了环保部的重视,部分建议被采纳,比如,紫金矿业主要负责人为此遭受罚款。”夏军说,从法律上讲,环保部最终未受理该案,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明确,有很大关系。 夏军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传统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权利及合法利益。那么依法成立的环保组织开展环境监督的权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所称的‘合法权益’?能不能申请公益行政复议?这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做出具体解释。”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指的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重庆绿联是否有权对紫金矿业所受行政处罚申请复议,要求重新依法加重处罚?这也需要通过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加以明确。 夏军表示,虽然复议请求未得到支持,但是,不会影响他们将继续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他说,重庆绿联将会把公益法律行动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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