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首例环保基金资助环境公益案宣判 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宣判后表示将不提起上诉。据记者了解,从2003年开始,这家企业曾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并限期治理,但其依旧白天储存污水,夜间至凌晨偷排,于2010年10月被当地群众举报至中华环保联合会。 审判长、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副庭长罗光黔介绍说,该案件中涉及的对被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的费用,是由原告向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环保法庭的审核意见先行垫付的,“这是我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案例”。 据了解,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任何单位、社团、机构或个人的环境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任何合法主体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地近年来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但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公益诉讼基金支持。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些行政手段难解决的环境问题。随着环保司法机制不断创新健全,今后将有更多环保社团组织或个人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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