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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英霞集资诈骗22亿一审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焦英霞集资诈骗22亿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被判死刑 图为庭审现
人民法院报


焦英霞集资诈骗22亿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被判死刑

  图为庭审现场。贾晋璇 摄


 本报讯 (记者 贾晋璇 通讯员 解 娟 宿 雷)12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维明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焦英霞于1999年3月16日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的情况下,焦英霞伙同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等其他被告人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他们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了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之后,为防止资金链断裂,焦英霞等人又采用名义上提高利息和高额返奖而实际上逐渐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本息的办法吸引公众投资,陆续推出了原始股、产权股、板块投资等多种吸引投资的方式,以达到占有投资款的目的。

  英霞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自己盈利的产品,亦没有通过正当的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公司资金始终处于紧张状态。英霞公司在毫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虚构公司盈利的事实,不断变换集资方式,大量骗取资金。

  为证明自己有实际经营以更好地吸取资金,焦英霞开展了所谓的订单农业,以扶助“三农”、发展绿色食品为借口,扩大社会影响,谎称订单农业中的龙古金米等绿色农产品、仙人掌系列产品、大豆奶等经营项目具有丰厚利润空间,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虚假宣传,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假账目材料,虚增销售收入,欺骗投资群众。同时,焦英霞在其公司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虚构与澳大利亚亚仙妮瑞公司成立中华汉堡素食店、收购澳大利亚金虎源集团铁矿、蒙古国金矿探矿权等项目,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

  2004年6月6日,《生活报》刊登了题为《暗访“高息”公司》的文章,披露了英霞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被告人焦英霞得知后,派人将报纸买回存放于公司。2006年,焦英霞指使被告人李红娥、杨伶及刘岩松将公司留存的集资票据及买回的报纸全部销毁,随后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所有集资的收款票据、统计的返息统计单等,用过后立即销毁。2009年春节,焦英霞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留存的股票证、期权股票据、“板块”银行单据销毁。同年3月,焦英霞指使公司财务总监陈维明等人将为在美国OTCBB挂牌准备的虚假账目材料隐匿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74-7号。

  自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等人共面向社会8264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人民币22亿余元,实际集资人民币8.8亿余元,实际返本利人民币1.2亿余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邓立学、郭永、谭开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谷玉杰、董顺、姜学春、赵清冰、郭华、李红娥、杨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岩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案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均系主犯,邓立学、郭永、谭开欣均系从犯。李红娥、杨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