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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崇瑞为达到其在唐山市称霸一方的目的,大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李崇瑞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涛、赵峰、杨兆宇、田龙、李敬阳、吴顺利、代杨、张健、刘鑫、郭兴明、李涛、姜云龙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除以李崇瑞每月向其亲属索要的数万元为经济来源外,还通过开设赌局、以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垄断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宁景苑小区搬运业务,非法聚敛钱财作为经济基础,以供该组织的活动。在李崇瑞等人的组织、领导、指使、授意下,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唐山市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共作案51起,其中聚众斗殴1起,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12起,致4人重伤、8人轻伤;寻衅滋事、妨害公务29起;绑架1起;故意毁坏财物4起;强奸2起;其他违法事实2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窝藏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李崇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李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涛等1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被告人李崇瑞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物品损失人民币3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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