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完成财产分配2.43亿元 东星航空破产案宣告终结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和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开始拖欠巨额债务,甚至影响飞行安全。2009年3月15日被民航局暂停飞行许可。同年3月1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飞机租赁公司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武汉中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查明东星航空拖欠通用等公司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的事实成立,于同年3月底裁定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东星航空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期间,武汉中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指导管理人对东星航空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接受债权申报,敦促东星航空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交付财产;妥善解决了通用公司的飞机取回问题,有效防止了破产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中航油、东星集团等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分别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东星航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9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76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同年8月26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东星航空破产。在此期间,武汉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置了包括东星国际大酒店、航材在内的全部资产,顺利回收全部拍卖价款,并积极推进东星航空所属86名飞行员的分流和其他1200余名职工的安置,全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收回了飞行员流动补偿费用。 今年4月29日,在东星航空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交的《东星航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高票通过。此后,武汉中院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完成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总额共计人民币2.43亿元。12月23日,鉴于东星航空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武汉中院遂作出裁定,终结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程序。 由于该案是我国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武汉中院在审理中遇到了大量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如重整申请审查与受理、航线经营权价值、飞机取回、飞行员流动补偿费用收取等。武汉中院经过积极探索,有效地破解了上述司法难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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