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海口明珠广场百万珠宝失窃案主犯一审获无期 2010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彬与同案犯郑某龙经预谋,窜至海口明珠广场二楼男卫生间,躲藏在为修理管道预留的天花板空隙中,伺机盗窃。次日凌晨4时许,艾某彬、郑某龙在商场一楼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分别撬开瑞丰金行商铺、周大生珠宝商铺、中国黄金商铺、六福珠宝商铺的柜台及海口新骏明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的手机柜台,盗窃金银珠宝饰品500余件、手机16部,又在二、三楼多家商铺盗窃了衣服、袜子、皮包等物品。 随后,二人到商场三楼男洗手间内,将窗户撬开后,从窗口溜到明珠广场后面店铺的屋顶上,在屋顶上,用盗窃的衣服裤子绑成一条布绳固定在屋顶,手拽布绳滑到地面逃离现场。 盗窃得手后,郑某龙携带部分赃物先行逃匿,艾某彬于2010年2月3日凌晨2时许乘汽车逃至广州市。因没钱回老家,艾某彬打电话将盗窃的事告知被告人艾某新,让艾某新借钱租车从辽宁省辽阳市开车过来接其回家,并许诺承担相关费用,艾某新表示同意。后艾某新驾驶一辆租用的轿车从辽阳市开车到广州市将艾某彬送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的家中藏匿。 艾某彬到家后,将所盗的一部手机和一枚戒指送给了艾某新,将所盗的手机和10件贵重金属首饰交给其妻子吕某,并让吕某帮其打听金银饰品的市场价格,准备销赃。 2010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辽阳市太子河区一出租屋将被告人艾某彬、艾某新抓获,并从艾某彬、艾某新及吕某处缴获被盗的贵重金属首饰242件及手机3部、花花公子皮包1个,后又从郑某龙母亲冯某处缴获5件贵重金属首饰及手机2部。经鉴定,缴获的247件贵重金属首饰价值共计1212017元,花花公子皮包1个价值180元,5部手机价值共计4530元,未缴获的11部手机价值共计162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金银珠宝饰品500余件,查获247件,价值1212017元,盗窃手机16部,价值20750元,盗窃花花公子牌皮包1个,价值180元,共计123294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艾某彬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艾某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二被告正考虑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