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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责任能力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堂哥让精神病弟弟帮忙,弟弟将匕首刺向两位堂哥,酿造了一死一伤的悲剧。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勤有期徒刑十一年。 杨勤47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还算正常,农忙时极易犯
人民法院报


堂哥让精神病弟弟帮忙,弟弟将匕首刺向两位堂哥,酿造了一死一伤的悲剧。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勤有期徒刑十一年。

  杨勤47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还算正常,农忙时极易犯病。2010年6月7日14时许,杨勤与堂哥杨路和杨定理(杨路哥哥)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勤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两位堂哥,致使杨定理当场死亡、杨路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被害人杨定理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杨路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杨勤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勤辩称不是故意杀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勤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勤有期徒刑十一年。(由于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中梅 李晓刚)

  ■连线法官■

  对精神病人应加强监护

  本案审判长周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精神病人的家庭经济极度困难,难以承担监护责任,而近亲属又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监护责任,致使精神病人实际处于无监护的失管状态。就治疗而言,只是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没有具体的方案,医疗费用如何保障等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大部分精神病患者还是由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治疗。送往专门的精神病医院治疗,家人往往又负担不起高昂的费用,也没有足够的精力给予照顾,在农村更是如此。本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己就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管理,往往是放弃住院治疗,在家自己服药。还有一部分患者流落社会,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

  本案中,如果家人对杨勤多一些看管和照顾,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家人也知道杨勤在农忙时容易犯病,案发前几天有些不正常,乱说胡话,夜里乱跑,也许家人已经习惯了。加上正是麦收的农忙时节,都无暇照顾杨勤,更谈不上让他做遵守法律之人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法规对精神病人的救助和管理也出现空白,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由此引发的伤害案时有发生。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大投入,尤其在农忙时节和节假日期间,对精神病人多一份关爱,加强治疗和看护,不但为了精神病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也为了保证其家人的健康和安全,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