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礼花炮被点燃了四五分钟后,没有动静,原本以为是个哑炮,没有想到刚刚靠近,却突然爆响,致使查看者一只眼睛被炸瞎,造成终身伤残。今天,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哑炮”案件进行了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去年1月18日,家住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的叶某以为朋友的儿子结婚,受朋友委托,到原本熟悉的经营烟花爆竹的个体户许某处,购买了4箱礼花、20盘鞭炮和5枚礼花弹。在点燃第三个礼花弹后,一直等到四、五分钟后也没有爆炸,叶某感觉这个礼花弹可能是个哑炮,就向前查看。然而没有想到,就在叶某离炮口一米远时,礼花弹突然爆炸,喷出的爆炸物打到叶某的脸上,叶某当即被炸晕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叶某的伤情是颅脑损伤、右眼球破裂、右眼眶粉碎性骨折、右眼睑撕裂伤、右眼下泪管断裂,导致右眼球摘除。叶某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27000余元。2010年4月2日,经过司法鉴定叶某为七级伤残。 叶某在与许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以许某经营礼花弹系“三无”产品为由把许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埇桥区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礼花弹系“三无”产品,该产品本身存在危害人身和他人产品安全的危险性,应为缺陷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许某对存在缺陷的礼花弹不能指明其生产者和供货者,因此,被告人许某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许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53096元。 一审判决后叶某和许某均不服,同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叶某与许某达成和解协议:许某赔偿叶某各项经济损失3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