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说起前任局长段波,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多位警员均提及上述场景,即使在段波落马之后。 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段波因受贿2431.2748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2月13日,针对段波“改判无罪”的上诉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自2009年1月7日段波被“双规”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民众多方揣测,传言喧嚣,但段波所涉案情一直没有公布。 随着终审裁定的下达,段波案尘埃落定,但它留给人们的震惊和思考,却依然沉重。 春节前夕,记者几赴运城、临汾等地,通过采访数十位知情人士,试图揭开段案背后鲜为人知的内情。 溃坝大案引发的落马 案情要回溯到两年前。 2009年1月7日上午,临汾至运城的高速公路路口,气氛紧张,每一辆过往车辆均被仔细盘查,下午2时许,一辆车牌号后面几位数字为“0001”的丰田霸道警车出现,车上人员当即被控制。 当晚,段波被“双规”的消息不胫而走。 运城新闻界一位同行向记者讲述了亲历的一幕:1月7日晚上,他和同事陪一位投资商吃饭,席间,记者们电话不断,内容几乎全是围绕段波,震惊不已的人们,四处求证。投资商忍不住问,“谁是段波?”此语立即招来记者们善意的嘲笑,“你OUT(落伍)了。” 在临汾、运城地区,段波之名可谓家喻户晓。翻开这位前公安局长的履历,光环之多令人炫目: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中国百名优秀青年卫士、全省公安系统百名功臣、山西省十大杰出青年…… 2008年4月,段波由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升任运城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官至副厅。 “弥勒面貌,相扑体态,鹰隼眼光,雷霆作风”,这是山西政法界一位人士对段波的评语,因其传神经典,广为人知。他在运城掀起了“打黑除恶”风暴,延续了之前在临汾“铁面打黑”的威名,赢得广泛好评。 为了净化警察队伍,段波还诚邀各界人士担任警风警纪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位与段波相熟的作家朋友,有感于他在山西政法界的影响力,由衷赞叹,“天下谁人不识君!” 这样一位政法精英,突遭“双规”,临汾、运城地区震动颇大,有人感慨说,“双面段波,功不可没,罪不容恕。” 1月7日上午,办案人员兵分几路,执行绝密任务,于是有了高速公路上那一幕。段波后来告诉办案人员,前一天晚上,他回临汾赴宴,大醉,其间接到了运城市委主要领导电话。当时,他预感不祥,设想过种种后果,但最终选择了面对。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尾库矿溃坝事故,277人遇难,举国震惊。根据中央部署,中纪委、监察部会同山西省纪委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纷至沓来的举报信,都提到了一个名字——段波。矿主张佩亮与段波乃至段家的关系,“临汾人都知道”。 2010年9月30日,张佩亮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是,外界地动山摇,段波处变不惊。就在溃坝事故前后,运城市公安局刚刚完成了一场大规模的干部调整,整个过程平稳有序,反响良好,众多民警都记得段波大会小会的训诫:“我不缺钱,你们也送不起,我只认工作!” 只是,光鲜亮丽的表面,难掩憔悴身心。为了避免国务院联合调查组查到自己,段波频繁“召见”相关人员,分析形势、制定策略,“能补救的补救、能销毁的销毁”,但在真相面前,同盟土崩瓦解,谎言无处藏身。 2009年11月15日,由山西省纪委移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段波正式立案侦查,同年11月19日,段被刑拘,随后被批捕,对段家的搜查随之展开。 段家位于临汾市尧都区的一处独门独院,奢华场景令人难忘。办案人员随后赶到北京,女儿住在其中一处名为“观塘”的别墅。另一处豪宅,由段波之妻徐某与上中学的儿子居住。 2000万元干股真相 “9·8”溃坝事故后,段波被父亲段洪政叫回家里,段父一再问儿子,“拿过张佩亮的钱没有?”段波始终回答没有。 段波之父段洪政,在临汾也很有名气。这位临汾市二轻局前副局长,育有三个子女,均在政府机关担任要职。临汾人熟知这样一个段子:老爷子常接到打到家里的电话“找段局长”,段家一共出了四个局长,老人经常要问“你找哪个段局?” 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这个“发于矿、败于矿”的亿万富翁,与段家的关系非同一般,正是他与段波的一笔干股协议,令段波名“垂”全国,掉入深渊。 那是2002年8月,张佩亮得知安泽县某焦化公司王某的煤矿准备出售,便与王接洽,表示想买该矿,被王一口拒绝,据在场的人回忆,张佩亮趿拉着一双拖鞋,抱着一个水杯,吊儿郎当,“一看就不是好好做生意的人”。 第一次遭拒后,张佩亮找到了段波,段安排张找他另一位安泽朋友马某,马陪着张佩亮再次找到王某,王淡淡表态,“再说吧”。之后,马某多次催问,王始终没有答应卖矿。于是张佩亮请段波亲自出马,两人一同前往安泽,与马某、王某等人在县宾馆见面、吃饭。 席间,段波多次向王某敬酒。段波的身边人告诉记者,段波一旦举杯相敬,根本不容推脱,不醉不罢休。这场安泽午宴,显然有些异乎寻常,段波频频举杯,王某屡屡回绝。众目睽睽之下,段波不急不恼,以茶代酒再敬王某,并坚持请王将煤矿卖给张佩亮。 见到段波前,王某早知段波大名,知道他在临汾“势力很大”,而自己的企业,除了煤矿,还有焦化厂、宾馆,都少不了公安关照,“得罪了段波,企业就无法生存”,王某不敢再坚持,只好表示“一定照办”。饭毕,段波回临汾前,又将王某单独叫到一旁,再次叮嘱买矿之事,并告诉王,“以后有事尽管找我。” 2002年11月,张佩亮如愿以偿,以155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王某的煤矿,为了感谢段波“帮了大忙”,他多次向另外两位股东表示,“没有人家段波,咱根本买不下煤矿”,在随后的股东会上,张佩亮再次提出,给段波留20%的干股,并挂在段父段洪政名下,“免得给段波带来麻烦”,两位股东表示同意。 2004年年底,张佩亮将这座煤矿以1.5亿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他人。当卖矿的大部分款项到手后,张佩亮告诉段波,“矿卖了,给你分了2000万。”段波告诉张,“我现在不用钱,先放你那里,等我用钱的时候再说。” 2004年年底,段波的女儿从澳大利亚留学回来,想在北京成立公司做生意,段波让张佩亮将分给自己的2000万元拿出1000万元,打到女儿指定的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剩余的1000万元,案发时仍留在张佩亮处。 “9·8”溃坝后约20天,段波约该煤矿的一位股东在运城市公安局门口见面,段让其把财务账销毁,这位股东几经思虑,“不敢销”,只是把帐本藏了起来。 2010年2月8日,段波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笔2000万元的干股是否构成受贿,成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段波和辩护律师提到,段波分得2000万元,固然有自己帮忙的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是,父亲段洪政曾经在安泽这座煤矿出资200万元作为入股金,2000万元是段洪政的分红款,而非给段波的贿赂。 段父的200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从王某手中买到煤矿后,张佩亮多次找段父,询问老爷子是否愿意在煤矿投资。段父告诉办案人员,“我很犹豫”,“煤矿市场不好,怕赔了”。经不住张佩亮游说,段父最终同意出资。也许因为粗心,段洪政只交给张佩亮190万元,张佩亮不好意思纠错,将190万元当200万元收下了。 转眼到了2003年5月,安泽一煤矿发生矿难,段父怕投资收不回来,就找张佩亮要钱,并通过段波多次催要,张佩亮陆续将200万元退回,并告诉段波,“老爷子的钱,全退了。”后来,听说张佩亮将煤矿转卖,段洪政告诉段波,“就算给胎儿(张佩亮小名)帮忙了,不要再提此事了。”段洪政向办案人员证实,200万元退回来后,自己就和安泽这座煤矿没有关系了。 庭审中,段波的辩护律师对段洪政要回200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这200万元是因为段波母亲生病用钱,临时向张佩亮等煤矿股东的借款,不是撤资或退伙的行为,段洪政仍然是合法股东。该煤矿以1.5亿元卖掉获利后,段洪政有权分得属于其20%股份的款项。 20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公诉人认为属于借款,且已退出,就与煤矿脱离了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是投资款,因中途退出,且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按照利益与风险共享的原则,段洪政既不承担煤矿经营中的亏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也不享有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无论2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因购矿后不久即分三次退出,均不能成为段洪政获得20%股份,并分红2000万元的理由。 煤老板进贡车子、房子 “段波毕竟是段波,”采访中,办案人员感叹。在多年的反腐工作中,这些办案人员曾与多名贪官较量,这些身份各异的官员,有的开口索要,少一分也不行;有的半推半就,不收白不收;更有甚者,收一半退一半,美其名曰“雅贪”。 段波不一样。 知情人告诉记者,段波很有能量,“全临汾没有摆不平的事”,逢年过节,得过段波恩惠的人,无不希望表达心意,但除了几个关系很铁的心腹,多数人根本见不到段波,他几乎从来不在临汾,“不在海南就在北京”。段波儿子过十二岁生日,趋之若鹜的送礼人都被告知,“这个生日不收礼”。但最终令段波身陷囹圄的大案表明:一般不收钱,是不收一般人的钱。一旦收,就不一般。 1998年11月,临汾市河底乡西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47人死亡。事故当天,矿主连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尧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连某在临汾平阳宾馆接受调查期间,通过临汾市公安局民警董某,求助时任局长的段波:“只要我不死,事后一定重谢。” 1998年12月,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认为应该依法追究连某的刑事责任,连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经段波同意被取保候审。 1999年8月,因西沟煤矿矿长刘某在逃,许多证据无法收集,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达不到起诉条件为由,对连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00年1月,尧都区公安分局对连某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该案继续侦查。 2000年8月,在逃的西沟矿矿长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对其移送起诉时,段波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没有将连某与矿长刘某一并起诉,连某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同案的矿长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为还原事实真相,办案人员数次赶赴临汾,向当时的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王军(化名)调查核实,王军证实,段波曾宴请他和区人大一位副主任,连某作陪。席间,段波提出,请王军关照连某。 这次“大难不死”,连某得以继续开矿。为了感谢段波的“大恩大德”,连某多次提出给段波买一辆汽车,段未置可否。2003年4月,在段波同学韩某的撮合下,连某出钱,为段波买了一辆价值78万元的美版丰田越野车。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车到手后,段安排韩某,将车牌手续挂在了韩某名下。 即使如此,段波仍觉不妥,不久,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给了临汾另一老板郝某。 今年50出头的郝某,是临汾赫赫有名的煤老板。虽然身家上亿,郝某却行事低调、绝少张扬,对两个儿子管教甚严,没有他的吩咐,他们几乎不敢和父亲同桌吃饭。 就是这样一个煤老板,却对段波言听计从,俯首甘为提款机。 2006年年初,郝某的煤矿因非法生产被临汾市煤炭安全监察大队查封,段波亲自出面协调,煤矿得以继续非法生产。正如公诉人当庭所言,“段波对郝的关照,可谓不遗余力全方位。” 作为回报,段波每有指令,郝某都是满口应承,“模范”充当了段波的私家银行。 段波的女儿回国后不久,向父亲提出,想在北京赛特商场附近买一套房子。2005年1月,段波与郝某同去北京,段波告诉郝,女儿从国外回来,一直没房子,“你给她买上一套”,郝某满口答应,他告诉办案人员,“能给人家段波花钱,是咱的福气。” 随后,段波带着郝某来到与女儿事先看好的某小区3号楼1802室,郝某看罢,自然啧啧称好。段波遂安排女儿跟着“郝伯伯”,一起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郝某当场交付了3万元定金。 房子有了,办到谁的名下呢?郝某向段波请示,段波告诉他,“办到你的名下就行。” 两个月后,段波的女儿又提出要买一个车位。段波再给郝某打电话,郝某出资27万元,为段波女儿购买了编号为1111的地下停车位一个。 2008年5月,郝某将房产证领回后,拿到家里秘密保存起来。他向办案人员解释原因,“房子就是段波的,迟早要给了人家。” “9·8”溃坝事故后,段波将郝某召至运城,郝某承诺,如果有人问起北京住房的事,他就咬定,房子是租给其女儿而不是买给段波的。口说无凭,郝某在一份应对调查的房屋租赁协议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0年2月8日,段波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这套房子的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段波在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矿主郝某的煤矿生产经营提供帮助,2005年1月,段波让郝某为其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价值3062748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27万元的停车位一个。 段波及出庭作证的女儿一再坚持,这套房子是租自郝某的,有房屋租赁协议为证。 公诉人针锋相对,他们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段波自己完全有能力在北京购买住宅,事实上,早在1999年10月,段波就为女儿在丰台区购买了住房,他女儿也在2006年5月花巨资在北京观塘别墅购买了别墅一套,并于2006年年底入住。在此情形下,段波仍然让郝某为其购买住房,并使用4年之久,从未付过租金,从未表达过归还之意,段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深重的教训 为段波出庭辩护的两位律师均来自北京,年长的一位是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律师,段波大学时代的老师。 1984年12月,高中毕业的段波从警不久便意识到,作为警察,不能仅凭“拳头”打天下,几经努力,他进入山西大学,修习法律,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华,是段波最尊敬的授课教师之一。直到今天,李建华仍然记得,即使在课间十分钟,段波经常围着老师问个不停。 大学毕业后,段波的仕途一帆风顺,由普通民警,步步高升,直至成为山西政法界鼎鼎有名的地市级公安局长。这些年,口碑、人气俱佳的段波,一直是各位老师常挂嘴边的骄傲。 听到段波出事的消息,已赴北京发展多年的李建华“瞠目结舌、痛惜不已”,面对段家人的委托,李建华决定免费为自己曾经“最喜欢、最器重的学生”出庭辩护。 2010年2月,法院开庭前,段波被从河北某地转押至太原,阔别多年,李建华第一次见到一身囚衣的段波,四目相对,两人哽咽难语。良久,段波向他曾经的老师、如今的辩护律师深深鞠了一躬,“李老师,对不起,和您在这里见面了。” 两位律师为段波作了无罪辩护,他们提到,检察机关指控段波收受20%干股,共计200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发布于2007年7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能以上述司法解释,对段波的行为进行法律评判。 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针对律师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段波被指控的三起受贿事实,均发生于《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后,且是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之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法应当适用该意见,不属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形,故对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段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段波让郝某为其女儿购买北京住房的行为,是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段波受贿所得大部分财物已被追回或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段波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段波违法所得,与扣押在案的丰田越野吉普车及北京某小区房屋、车位,一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一经宣布,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段波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个被公认为最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却沦落为阶下囚,教训何其深重。”一审庭审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李晓燕所发表的公诉意见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她说,领导干部一定要算好人生的七笔账,一是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二是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是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四是家庭账,不要愧对家人;五是友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六是自由账,不要身陷牢笼;七是健康账,不要落得心力交瘁,生不如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