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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偷电第一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浙江偷电第一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为节约成本,一家非法熔铸地条钢的企业,花大价钱请来技术专家“节能”,没想到这项技术居然就是偷电,而这家企业也是一直靠着偷电得以生存。 1月27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偷电第一案在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检察日报


浙江偷电第一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为节约成本,一家非法熔铸地条钢的企业,花大价钱请来技术专家“节能”,没想到这项技术居然就是偷电,而这家企业也是一直靠着偷电得以生存。 

  1月27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偷电第一案在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凤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同样两罪判处王严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5万元。记者2月18日从金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至今未收到两被告人的上诉状,是否提出上诉不得而知。

  虽然,这起偷电大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但负责起诉此案的金华市检察院检察官郑沁说,这起案子还有不少令人深思之处。

  违规生产地条钢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地条钢产品直径、抗拉强度等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大部分产品存在脆断的情况,质量存在严重隐患。同时,生产地条钢需要耗费大量的电能。因此,早在2002年,我国就将地条钢列入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落后产品名单。然而一些个人和企业为牟利,继续生产地条钢,叶凤标就是其中一个。

  今年40岁的浙江省文成县人叶凤标虽然只有初中文化,却一直很能折腾,做过不少生意,也办过各类小工厂,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08年初,他看上了赢利高的地条钢生产,就与人合作在浙江建德办了一家生产地条钢的工厂。当年3月,工厂建成6天就被建德市工商局取缔。

  2008年7月,叶凤标不思悔改,又在金华市开办了金标机械加工厂,重新购买设备,又雇佣了11名工人大肆生产地条钢。

  技术专家“节能”高招竟是偷电

  生产地条钢既然国家明令禁止,违规生产就自然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且由于能耗高、生产成本大,实际利润也并不可观。叶凤标生产的主要产品是法兰片和钢坯。以钢坯为例,原料废铁的收购价格是每吨2400元至2800元,钢坯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每吨4300元左右,扣除工人的工资以及电费、营运成本、税费等,每月利润所剩无几。尤其是生产地条钢的电费成本高得吓人,仅拿主要生产设备中频电炉来说,电炉功率700千瓦时,按照每度0.863元高能耗价格来算,每小时电费就要604.1元,每天工作12小时的话就要7249.2元,每个月的电费则高达20余万元,再加上所需的其他高能耗的机械,每个月的电费几乎要达到上百万元。因此,“节能”就成为该厂能否盈利的关键。

  据叶凤标交代,200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叶凤标在网上联系上一福建人,自称有节能技术。此人到厂里转了转,便称该厂可以搞节能。工作也很简单,只见他把低配电表拆下来,捣腾了一番重新装上,又钻进高压配电房调了一下就完工了。他随后交给叶凤标两个遥控器,上面有A、B、C、D四个按钮,按下A、B、C任何一个键,电表就停止工作了,而按D键电表就恢复正常工作。这项“技术”,花费了叶凤标2万元。一试验,节能技术立竿见影,工厂的电表不转了。但叶凤标心里清楚,所谓的节能技术,实际上就是偷电。

  为了防止电力部门和公安机关知道厂里偷电,叶凤标把生产时间通常安排在晚上五六点钟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他还在厂边上装了3个监控器,分别对着厂里的大门、围墙外面的公路和变电器,并让外甥王严有负责看监控录像,如果有人来查,就通过遥控器将电表恢复正常。此外,叶凤标对工人的挑选标准也非常“苛刻”,除王严有、司机和勤杂工外,他从来不要本地人。工人们只被告知,晚上用电便宜,所以都上晚班,但大部分工友对偷电一事也是心知肚明,只是因工资高担心被炒都不说。

  偷电270余万,成浙江偷电第一案

  叶凤标的金标机械加工厂的加工工艺十分落后,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无论如何也生产不出合格的钢坯。然而尽管产品不合格,这些地条钢的销路却很好,叶凤标在江西上饶、江苏镇江、杭州富阳有许多稳定的顾客,订单源源不断。

  由于生意火爆,叶凤标也会笼络人心,不断给工人加工资。11名工人每天忙忙碌碌,4个锅炉工几乎天天熬夜,2个人一组,烧完一炉后,下一组接上去烧,轮流交替,每天可以烧8炉至9炉,每炉钢产量约有1吨多,这样一天可以产8吨至9吨地条钢。每当机器开始运转,金标机械加工厂就大门紧闭,开始偷电,直到生产结束。为掩人耳目,叶凤标每天还让电表正常运转3个多小时。这样,原本每个月高达上百万元的电费,只象征性地交3万元至4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这一年多来,叶凤标盗窃工业用电合计价值270余万元,创下了浙江偷电金额的新纪录。

  2010年1月,经金华市电业局报案,公安机关在金标机械加工厂内将叶凤标、王严有当场抓获。

  另据查明,叶凤标、王严有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共计生产、销售地条钢价值700余万元。2010年11月18日,叶凤标、王严有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同年12月7日,在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叶凤标承认自己偷电,却不承认生产、销售地条钢是违法行为,并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王严有则表示自己对偷电并不知情,但承认参与生产、销售地条钢。

  2011年1月27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加强监管,合力打击防范类似案件

  此案宣判后,承办此案的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郑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不但创下浙江省偷电金额的最高纪录,而且更大的意义在于首次在办理偷电生产地条钢案件中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起诉和定罪,这对于打击生产地条钢,并企图牟利的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就在此案一审开庭不久的2010年12月27日,金华市下辖的兰溪市检察院也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盗窃两宗罪对周某、叶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公安机关查明,今年31岁的温州人周某,与人合伙在兰溪租用一家造纸厂的中频炉炼钢坯。由于技术含量低、制造成本高,他就以盗用电力资源的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叶某受周某等人指使,在炼钢过程中,每晚到造纸厂配电房内搭线偷电,共计偷电价值数百万元,周某等人销售炼成的钢坯上百吨,未销售炼成的钢坯有10余吨。

  相比偷电而言,生产地条钢危害更甚。郑沁在大半年的办案过程中,感触最深的不是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偷电的猖狂,而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和公众对法律的无知,无意中为不法人员生产地条钢开了绿灯。

  郑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为关键的是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加强相互间的执法协作,形成打击防范地条钢生产销售犯罪的合力,同时还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主和社会各界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认识。”郑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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