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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今日将公布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审查结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网 云南高院今日将公布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审查结果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凶杀案发案现场(7月4日摄) 核心提示: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一审被判处死刑。2011年云南高法二审判处其死缓。该改判引发争议。10日,云南高
人民网


云南高院今日将公布李昌强奸杀人案审查结果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凶杀案发案现场(7月4日摄)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凶杀案发案现场(7月4日摄)

  核心提示: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一审被判处死刑。2011年云南高法二审判处其死缓。该改判引发争议。10日,云南高院称将于2日内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发言人称若经过审查,最终认定改判正确,请广大网民和受害者家属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案”改判死缓引发网络争议

  省高院:“如果改判错了 肯定有错必纠”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本报6月8日率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二审的改判引起了极大争议,网友认为该案的改判量刑过轻。针对质疑,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今明两天内省高院就会得出结论,并向社会发布。”

  “公安机关已发出全国通缉令,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李昌奎才选择自首。是被动自首,非主动自首。”2011年5月20日,受害者家属在百度等网站上发帖称,对于二审将死刑改为死缓的做法,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家属认为被告人作案后畏罪潜逃,不属自首,同时也没有积极赔偿。

  《提亲遭拒奸杀心上人 二审改判死缓》,6月8日,本报对此案作了详细报道。随后的一个星期里,被害人家属继续在网上发帖,要求严惩凶手,引发众多网民跟帖,网友和受害者家属纷纷将备受全国关注的“药家鑫案”与之对比,对二审提出质疑。

  6月15日,家属在“中华网”上发帖,引发更为广泛的关注;6月18日,受害者家属前往昆明,向云南省检察院递交反映材料,请求检察机关关注此案,两天后,受害者家属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反映材料;《歹徒奸杀2人因自首获免死,村名联名抗议》,7月3日9时40分,李昌奎案再次被中国网关注报道,就在同一天,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网站不约而同地在首页报道了该案;7月4日,该案引起新华社等全国数十家媒体的关注报道。

  自此,“李昌奎案”被推向舆论的顶端。到昨日晚,据某网站所做的民意调查显示,97.78%的网友认为本案的作案手段残忍,二审改判量刑过轻。

  昨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感谢广大民众及网友对“李昌奎案”的关注,省高院对此案并不是不管不问,此案已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目前法院正在研究应对的办法。田副院长表示,只有在广大民众的关注下司法才能更公正,现在此案一审、二审程序已走完,是否改判,又当如何改?审判是非常专业化的,法院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办。

  田副院长强调,如果省高院在此案上错了,肯定要改,有错必纠;但如果经过重新审查,最终认定是对的,也请广大网民和受害者家属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田副院长最后透露,今明两天内,省高院就将把研究结果和处理方案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

  圆桌讨论

  自首就一定可以轻判吗

  家属认为,李昌奎作案后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在全国发出通缉令后,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逃亡途中实在走投无路,才选择向四川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本案的“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网友能石匠:属不属于自首,这需要法庭和律师去辩论。在我看来,法律应该让民众知道什么是底线。药家鑫也自首了,但是为什么法律判他死,我认为这是个法律底线问题。对于情节恶劣,故意杀人而且致死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不死,法律的尊严如何保证?这个案件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巍:从该案的事实来看,李昌奎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中的自首,不过自首只是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并非必须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案之所以在自首是否可以从轻的问题上引起争议,就在于两级法院并未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罪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细致的说理,而是以一种惯常性的结论宣示,缺乏理论叙说的结论本身就容易引起争议。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我认为不应该改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自首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本案中,虽然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后逃离现场,四天之后才自首,其投案不主动,也不够及时,应当对其判处死刑。

  根据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根据该规定,被逼无奈的自首也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本案中,根据李昌奎犯罪的情节、后果等,不应对其从宽处罚。

  前法官李先生:自首不等于“免死金牌”,本案中应当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之内的,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新闻回顾:男子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因自首获死缓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