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复核证据后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记者从重庆市委宣传部获悉,4月28日,因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4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在撤回起诉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复核了证据,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回放 ●2009年12月10日 涉黑疑犯龚刚模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代理律师李庄造假。 ●2009年12月12日 李庄在北京被重庆检方逮捕。 ●2010年2月9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3月29日晚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称,李庄所涉漏罪案件侦查终结,将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4月19日-20日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 ●2011年4月22日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结束,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准许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