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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苹果持iPad商标合同约束力界定将成为举证和辩论的焦点 2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苹果公司所持iPad商标合同约束力的界定将成为双方律师举证和辩论的焦点。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不看好苹果在这场庭审中的胜诉可能。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苹果公司想拥有两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必须与其申请注册公司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合同。而本案最大的跷蹊处便在于:苹果公司与并不拥有这两个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签署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转让合同。一向长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苹果公司看似犯下了一个不可思议的低级错误。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对本案曾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苹果公司控股子公司IP申请发展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与台湾唯冠在台湾签署了3.5万英镑对价的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的附件中注明了一份被转让商标列表,其中包括由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 随后,持台湾唯冠授权书的麦世宏,于2009年12月23日又与IP公司进一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和国家转让协议,其中也包括了中国大陆两个商标的《商标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同时宣布所有商标相关的注册表或其他影响所有转换的文件变更已经生效。 但是,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因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苹果及IP申请发展公司所持商标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所持两个中国IPAD商标并不具备约束力。 苹果律师在一审中曾举证2009年代表唯冠与IP公司进行商标转让价格谈判的法务人员Hui Yuan(注:直接引用于双方沟通邮件中该法务人员的英文人名落款)一直使用深圳唯冠的工作邮箱,且其邮件落款处也注明自己的职务所属机构为深圳唯冠。但深圳法院判决认为,苹果公司并没有在庭审过程中递交深圳唯冠针对Hui Yuan进行授权的任何证据,Hui Yuan与IP公司之间的沟通并不能明确构成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 因此今天的二审中,苹果公司律师举证和辩论的关键点将会着眼于对Hui Yuan和麦世宏二人身份、所获授权的认定,即证明上述二人皆为深圳唯冠员工,且得到了深圳唯冠对于处理两个中国大陆商标转让事宜的授权。 本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驳回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并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中止的重要理由之一,也是要等待广东省高院对这起iPad商标权属争议的最终审理结果。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本案最终的判决极有可能倾向于和解。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还委托其代理律师在中国数十个城市发起了从工商和法院两个角度针对苹果公司的侵权诉讼或调查申请。这些案件的进展,也都有待广东省高院终审判断的揭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