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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天福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 2011年12月28日,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天福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次日,广东大小报纸和全国各大网络媒体纷纷转载报道,争相“报喜”——又有一个贪官落马受审,大有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国人在痛快品尝新闻快餐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发现当天的审理还有很多值得肯定与关注的“亮点”之处。 指控犯罪,被告当庭翻供,说受刑讯逼供 在庭审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庭指控:李天福在2002年至2009年先后担 任信宜市和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时,7年时间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40万元;2005年至2009年节日期间,向原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长倪俊雄行贿11次累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2002至2011年9年时间,受贿累计人民币419.78万元、港币15万元、美金15万元、价值10万元佳美小汽车一辆。 当审判长问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时,被告李天福当庭否认对他的指控,称:“大部分都不是事实。”只承认有收受少量红包的事实和曾给倪俊雄10次节日红包以及10万港币的事实。他表示庭审前自己之所以进行有罪供述,是因为自己实在受不了了。他和辩护人指出:广东省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2月23日上午9点被带走控制,到2月26日晚上18点才宣布刑事拘留期间,对他非法拘禁羁押4天3夜,连续84小时不让睡觉,多人对其搞疲劳战术轮番“审问”,加之身体原有神经衰弱症,致使出现胸闷等症状,要求入院就医又遭拒绝,在身体痛苦和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只好被迫按照检侦人员要求“至少交代4到5宗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事实”,编造了很多虚假供述。检察机关指控他有关犯罪基本“事实”的供述全部是在这4天3夜取得。在法院开庭时,被告人和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本案庭审,新法规得以启动适用 也许本案是2011年震动全国的的茂名官场系列贪腐案之一,影响巨大,又是上级法院指定,此次公开审理东莞中院本着严格执法、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法庭质证阶段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审查机制。 为了查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情况,法庭要求公诉人举证说明。公诉人当庭播放了2011年2月23日和24日在检察院询问室的部分视频录像片段,这在百姓看来是庭审中难得一见的场景。公诉人称:视频里李天福的精神面貌很好,可以证明没有遭到逼供,并播放出李天福躺在询问室地上休息的画面。不过李天福当庭指出那是他身体疲倦得难以忍受,才让其躺在冰冷的地面上短暂休息。当公诉人播放5月11日在看守所审讯室李天福做有罪供述的画面时,李天福又指出那是检侦人员打印好供词把稿子隐藏在下面让他照着念。被告辩护律师称:庭上播放的视频为截取的段落,不能证明被告在4天3夜的连续审讯时没有对其进行威胁和引诱,为证清白公诉人还需提供审讯时的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否则公诉方不能证明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其提交的被告人自证 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请求法院认定控方审前证据无效。 部分证人出庭作证,难能可贵 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证人不到庭,控方举出的书面证词,是否在违法情形下取得的虚假言辞?辩方和法官都无从核实,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成为走过场。本案庭审颇为值得称赞的是,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庭根据辩方申请依法传唤了3个证人先后到庭作证。 第一位证人徐某是公诉人指控其向李天福行贿130万元人民币,也是23个行贿人中行贿数额最大的一笔。当控方宣读完徐某对李天福行贿的供述后,法官询问证人是否属实,徐某当庭断然否认说:不是事实,都是检察院侦查人员逼他说的。他的信宜市驾驶员协会是他个人办的小生意,注册资金只有5万元,帮人年审个驾驶证也只能挣个一两元的代理费,一年最多盈利不过几万元,没有钱也不可能拿出130万元去送给李天福。 第二位证人梁某出场作证说:涉案“行贿人”黎某8月12日在信宜加州酒店1009房曾对被告的妻子和他说从没有送15万美金给李天福,是检察院的逼其这么说的,当时罗列出几个数额叫黎某选择,最后直到选对15万美金才放黎某回去。 第三位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说:检察院指控符某送给李天福的那辆佳美小轿车实际上是李天福花钱买的一辆事故车,符某只不过帮忙把车修好。事情发生的时间也不是检察院指控的2004年,而是2007年,当时李天福的朋友陈某给他5.5万元,托他到山东烟台购买了一辆佳美事故车,他当时只有自己的身份证,只能将该车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此间,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就疑点问题对证人进行了询问,查清、确认了有关基本事实。本案审理中涉及的20几个证人尽管只有3位出庭质证 ,却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全靠书面证言决定案件裁判的状况。 本案庭审无论是启动非法证据审查机制还是传唤证人出庭质证,都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为案件下一步的公正裁决奠定了基础。此外,对于促进我国刑事司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提高刑事证据的准入资格,加强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较好地平衡了准确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