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时报 将苹果、唯冠各打五十大板 苹果和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侵权案绵延至今,已经成为法律界眼中的典型案例。上周末,一场云集了上海法律界、知识产权、企业人士的专题讨论会举行,从专业角度对这起侵权案展开了大讨论,分析了案件当事双方的智与不智。 IT时报记者 忻云 ——苹果—— 一审、二审的主张均有问题 为何苹果在商标权权属诉深圳唯冠的一审中会败诉?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但不少法律人士均提到一点,苹果的诉讼策略直接是“商标确权”,即向法院要求iPad内地商标权归属于自己,但实质上连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都还存疑,这样做无疑跳了好几步,也不难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 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一审时苹果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也得到不少法律人士的一致认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解释说,深圳唯冠未有任何书面委托或授权台北唯冠及麦世宏谈判、转让商标,因此IP公司没有理由相信麦世宏对深圳唯冠有代理权,这并不符合《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相信苹果自己如今也已清楚‘表见代理’不成立,但二审主张的‘隐名代理’也值得斟酌,”陶鑫良分析。据了解,“隐名代理”主要见于英美法系,而在我国民法上并不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所谓“隐名代理”,指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合同。在二审中,苹果认定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构成隐名代理关系。 对我国法律理解错位 那么,为何苹果在诉讼主张理解上会与我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的错位?经常处理涉外案件的杨军律师表示,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一定会聘请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在全球的法律纠纷,包括在中国内地组律师团队等,实际上可能都受美国的遥控:“在英美法理解中董事可以代表公司,接洽时他们可能并不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即使请中国律师配合诉讼,一般仍由美国方面主导。有时国内律师会发现一些证据不足以在我们的法律框架下证明相关主张,但或许美国方面依然会加之英美法的习惯。” 也有法律专家提到苹果是傲慢使然。苹果在最早推出iPad时未对中国大陆市场足够重视,直至产品要推出时才来认真对待内地的商标权,并依据香港律师对合同纠纷的看法便认为足够作为依据进入中国市场。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阳表示:“尽管在转让合同中注有产生任何纠纷适用香港法律来管辖,但在内地的商标转让部分则必须考虑地域性,要到商标局履行程序。正是苹果这方面的轻视造成问题。” ——唯冠—— 即使获胜也不会获赔太多 唯冠有没有值得反思的?广东高院二审最终的判决将会如何? 陶鑫良表示,近期一些判罚的案例与立法的趋势都是若一方注册商标后长期未使用,尽管承认其对商标的权利,但即使判决对方侵权,也不予赔偿或只进行少量赔偿。“考虑到汉王转让商标给苹果的费用只是365万美元,最终的解决应该是双方在费用方面各退一步。”陶鑫良说道。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则从该案第一场诉讼起,便向记者表示,苹果可以有更为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事实上麦世宏与IP公司曾签过一份专门针对中国内地注册商标的转让过户协议,该份协议肯定是符合中国大陆法律的。苹果应抓住这份协议,以‘继续履行’来作为诉讼主张,要求唯冠去商标局进行转让。而在履行之前造成对深圳唯冠侵权的部分,苹果也理应有所赔付,顺便吸取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