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原告认为,江北机场放任不法分子对其进行围攻和诽谤,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 2011年4月18日,李庄案第二季开庭前一日,杨金柱乘坐东航2395次航班去重庆江北区法院旁听。因飞机晚点,当晚23时许,才到达重庆江北机场。 诉状称,在机场到达大厅,杨金柱遭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方言的人围攻。他们高举“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的条幅、喊着“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口号,对他进行污蔑、侮辱和诽谤。 十多分钟后,经机场警察干预,那些人方收起条幅离开。在杨金柱的要求下,警察让出租车将杨金柱安全送达宾馆。 杨金柱事后得知,其中一名围攻者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亲弟弟龚刚华。 起诉书认为,龚刚华带领近30人在机场等待四小时之久对原告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围攻,此举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原告受到围攻的十几分钟时间里,没有出现一个警察或者机场保安人员。“这种离奇的巧合只能说明这些人对原告进行围攻的行为是受到公安机关默许和保护的。” 起诉书指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北机场)作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置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于不顾,放任不法分子聚集机场对原告肆意侮辱诽谤,致使原告人身权利受损、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 起诉书表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杨金柱的民事权益,故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要求,判令江北机场向杨金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壹元整,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前,杨金柱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曾一再表示:“(去年4月18日)之前我和李庄根本不认识,也从未欠过重庆什么人的钱。” 据了解,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是渝北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达杨金柱的,并通知他在收到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