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称因拍卖成交确认单上少写一个“0”,江苏一家拍卖公司向买受人追要差额。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民孟女士填写登记表,预交保证金后,在艺术品拍卖会上举牌竞得中国画《天是我家乡》,拍卖师落槌成交。孟女士在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单上签名后,支付钱款,取走画作。次日上午,拍卖公司发现,该幅作品的实际落槌价应是46000元,因工作人员疏忽,在确认单、提货单填写金额时少写了一个“0”,实际只向孟女士收取4600元现金。拍卖公司当即派员与孟女士交涉,请求补交差额,或互相返还钱款与画作。被拒后,拍卖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拍卖公司出示本公司拍卖规则等内部材料,及内部员工的证人证言;孟女士对这些内部材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拍卖人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且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拍卖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故要求孟女士补足价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均是其自行印制的材料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据此,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钱发洪说,拍卖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证据是其内部印制的材料、员工证词和其他竞拍人证言单。因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是拍卖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 钱发洪法官说,如果拍卖公司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拍卖行为,完善拍卖师、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字的现场拍卖记录,不难否定成交确认单记载的数额,从而轻而易举实现诉讼目的,拍卖公司应为自己不规范的拍卖行为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