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3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丈夫张明因在离婚时隐匿财产10万余元,被判支付前妻刘芳7万元。 刘芳与张明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刘芳提出有共同存款10万余元让张明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并要求对变型拖拉机进行分割,张明否认有拖拉机的存在,称存款系借给别人且是代别人买车。因该车辆涉及案外人权益且刘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刘芳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2月,刘芳在取得充分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张明隐匿的共同存款10万余元,并要求自己分得其中的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张明陈述将共同存款10万余元借给他人买车,现又陈述没有借款给别人,还称该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用了,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关于该存款的陈述前后明显矛盾,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关于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匿共同存款的主张成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在共同存款的分割时,被告依法应予少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方 捷 陈 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