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海上雄鹰”船队开足马力前去“参战”。 被撞坏的渔船。 被撞坏的渔船。 美丽富饶的渤海湾以盛产皮皮虾、螃蟹等海产品闻名,沿岸河北、辽宁等地的渔民世代依靠这里丰富的渔业资源生活。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日益匮乏、渔民数量不断增加,一些地区的渔民之间为争夺有限的渔业资源,频频出现摩擦、争斗,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今年3月17日上午,在渤海湾一片公共海域,为了争夺海上渔业捕捞资源,以孙月东(在逃)为首的辽宁省绥中、葫芦岛渔民船队和以田彰为首的河北省昌黎、乐亭渔民船队上演了一场“海上争霸战”。双方用渔船和石头做武器互相冲撞殴斗,造成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杨百,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田彰、李晋锁、李间太和王保林。 争夺网地,调解不成海上见 东经120度10分、北纬39度18分,这个坐标点附近的海域盛产皮皮虾,且个大肉肥。根据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关于划定公安边防海警执法办案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该海域属河北省边防海警管辖;按渔政划分排序为25渔区,属国家管理的公共海域,由黄渤海区渔政局管辖。 25渔区渔业资源较为丰富,与附近其他渔区相比每条渔船的年收入相差十几万元甚至更多,成为海上捕捞作业的一块不可多得的“肥肉”。多年来,25渔区主要由河北省秦皇岛、唐山两地渔民捕捞作业。最近几年,一些辽宁籍渔船也时常涉猎此海域,为此两地渔民多次产生小规模摩擦。由于河北籍渔船数量占优势,辽宁籍渔船在争斗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25渔区一直被河北籍渔船占据。对此,辽宁籍船队一直心有不甘。 2009年7月,辽宁省绥中县渔民以孙月东为首组建了“海上雄鹰”船队。该船队由24条渔船组成,大部分是600马力以上的大船。由于该船队刚刚组建,一些新船没有网地捕捞,时常侵入河北籍渔民占领的25渔区捕捞,因此他们与河北籍渔民为争网地产生的摩擦更加频繁。 今年3月7日,冀辽两省三市有关部门和边海防领导召集双方渔民代表在绥中县召开第三次见面协调会(之前曾经召开两次),但因为河北渔民不愿意让出网地,辽宁渔民志在必得,双方各不相让,协调会最终没有达成协议,不欢而散。 “既然没谈妥,咱就海上见!”“海上雄鹰”船队代表王保生会后放出“狠话”。 “海上见就海上见,谁怕谁!”昌黎船队代表田彰毫不示弱。 一场大规模的海上殴斗自此埋下了伏笔。 各自谋划,为“决战”精心准备 3月9日,双方谈崩后的第三天,孙月东召集“海上雄鹰”船队船长,密谋争夺25渔区的捕捞权。 孙月东要求所有渔船3月10日必须出海占领25渔区,并用抓阄的形式将渔区网地分给每条船。他说,如果河北船队过来捕捞,就用撞船的方式解决。他让每条船都装上100斤鹅卵石,用于近距离砸船和打击对方的武器。同时,“海上雄鹰”船队组建时,每条船交了10万元会费,大家商议撞船造成的损失从这些费用中支出。最后孙月东发狠地说:“就是把我的4条船都搭上,也要争到这块网地。” 随后,孙月东对抢占网地的行动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他将船队的24条船分成3个组,第一组由杨百、杨童等8条船为先锋,并要求杨百、杨童撞船时率先往前冲。第二组由郭立隆等8条渔船组成,余下的8条船作为第三组,各组之间互相呼应。 孙月东安排船队中马力最小的一艘船作“诱饵”,即让李中伟驾驶他的375马力小渔船,先去与河北船队接触,激化与河北船队的矛盾,一旦发生船被撞沉的后果,大家就一起出击,攻击河北船队。孙月东向李中伟承诺:“如果你的渔船被撞沉,就另建造一条新的大船赔给你。”3月16日,因孙月东乘此船离开网地返回陆地,此渔船未参加3月17日的斗殴。 由于海上较远处手机没有信号,在岸上进行“遥控”的孙月东无法和船队取得联系。于是他特意安排一艘渔船在网地和陆地间抛锚,作为指挥海上撞船的通信联络中转站。 在辽宁渔民为抢占网地密谋策划时,河北渔民也在为即将进行的海上“决战”精心准备着。 今年春节前后,昌黎田彰船队(21条渔船)已经与乐亭苏革新船队(15条渔船)结成同盟,联合起来共同与“海上雄鹰”船队争夺25渔区。3月8日,田彰组织其船队船长召开会议。他说,前一天的协调会没有达成协议,辽宁船队已发话说要在海上分出高下,25渔区网地可能会被“海上雄鹰”船队抢占,大家如果想继续占据这块“宝地”,就必须迎战,将网地争回来。田彰还要求每条船拿出5万元作为备用金,用于撞船出现损失时的赔偿修缮费用。 随后,田彰与苏革新船队进行了认真的谋划,约定两个船队协同作战,撞船发生的损失共同承担。苏革新买了3部对讲机送给田彰,作为海上联系使用,并将其船队去山东的4条渔船调回“参战”。苏革新开会要求其船队每条船交2万元风险金,作为造成损失后的开支。 剑拔弩张,冲突一触即发 3月14日,得知25渔区已被辽宁渔船占据,田彰立即组织船队船长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抢回25渔区。 为了不在即将到来的混战中发生误撞,田彰定做了100面黄旗、50面红旗,作为昌黎、乐亭两个船队的标识,插在每条船的醒目位置。他还让每条船用布将船号遮盖起来,并购买了水泥网角子分发给各船,作为近距离投掷对方渔船的“武器”。 与此同时,苏革新也召开了船队船长会议,按照与田彰谋划的方案,他调集10条渔船参加这次“海上争霸战”,并指使其副手李间太负责现场指挥。 3月16日,孙月东在25渔区组织船队船长开会,要求当晚每条船按照事先抓好的网地在原来河北渔船的捕捞海域下网,发现河北渔船来立即撞其船。安排妥当后,孙月东乘船返回陆地。当晚,“海上雄鹰”船队22条渔船以0.5至1海里的间隔一字排开,在25渔区抛锚。 当晚,田彰的船队与李间太带领的10条船在距离河北新开口码头20海里的约定地点会合,双方再次谋划后抛锚休息。 平静的海面上,一场风暴正在酝酿。 船毁人亡,争斗酿成惨剧 3月17日,海面上刮起大风,翻滚的波浪中似乎隐藏着无边的危险。 早上7点,田彰通知各船起锚向25渔区进发。两个多小时后,他们与辽宁船队在海面上相遇。上午9点多,“海上雄鹰”船队发现河北船队正在靠近,按照事先计划,杨童、杨志威等3条渔船立即开足马力向河北船队冲去。 发现辽宁渔船正在冲过来,田彰用对讲机通知其船队16条船分成3个组,由年轻气盛的李晋锁带领5条大马力船作为第一组,先和辽宁队渔船撞击,将冯明春驾驶的渔船等5条船作为第二组,剩下的为第三组。田彰要求各组之间尽量不拉开大的距离,互相照应,不准逃跑,否则就清出船队。李间太把乐亭船队10条船分成两个组。李间太带4条船为一个组,其他6条船为另一组。 冲在河北船队最前面的李晋锁看到迎面驶来的辽宁渔船因开足马力冒出滚滚黑烟,明白一场恶斗已在所难免,于是加大油门迎了上去。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李晋锁驾驶的渔船首先与杨志威驾驶的渔船相撞,两艘渔船都被撞开了豁口。随后,双方其他几条渔船也都加入战局。顿时海面上一片混乱,双方用船只互相撞击,用石头、网角子互相抛掷。得知已经开战,双方的“大部队”都开足马力,赶往“战场”。 在所有“参战”渔民失控的情绪中,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乐亭船队4140号渔船与辽宁船队王保林驾驶的渔船刚刚对头相撞,船头右侧就被撞碎。紧接着,杨百驾驶的辽葫绥渔0138号又撞在4140号渔船左舷后角上,一直顶着将4140号渔船撞翻,船长史向冬、船工葛宝蓬和田兴3人当即落水。田兴抓住个塑料桶游了出来,被附近一条辽宁渔船救起,而史向冬和葛宝蓬却不见了踪影。 “不好了,出人命了,别打了。”突然发生的情况让渔民们发热发烫的神经瞬间冷却了下来。但为时已晚,史向冬和葛宝蓬已经沉没在海水里。 此次斗殴,河北方有26条渔船98人参加,辽宁方有22条渔船159人参与,共导致15条渔船受损,其中辽宁方7条船、河北方8条船,史向冬死亡、葛宝蓬失踪。双方渔民损失高达几百万元。 案件背后,根源引人深思 3月17日上午10时50分,河北海警支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在掌握案情后于当日立案。经侦查,陆续将田彰、杨百等人刑拘。此案是2007年12月1日河北海警支队行使海上执法权以来,全国首例审查批捕的海上聚众斗殴案。涉及人数众多,影响恶劣,其产生的背景、原因也令人深思。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渤海近海渔业资源日益减少,而且受海上养殖等行业迅速发展以及沿海港口等重大海上项目开发建设等多种因素影响,传统渔区日渐萎缩,渔民生产作业渔场减少。而渔民捕捞规模日益壮大,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加之近年来海洋捕捞的巨大经济效益吸引了部分地方恶势力介入渔民船队,他们组织船队到海上抢夺渔场、霸占海域,破坏了渔民之间原有的平衡机制,严重影响了渔区的稳定。个别地区和部门也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观念,对违法违规现象监管不力。 同时,部分公共海域缺乏明确的捕捞区域划分,河北与辽宁、河北与山东渔民常常为争夺捕捞资源产生摩擦,协商不成,往往采取撞船等“惯例”武力解决。谁的势力大,占据上风,争夺的海域就归谁占有。长此以往,发生海上盗窃、抢劫、恶性斗殴事件,造成伤害、死亡等恶性案件是必然的。 避免惨剧,实行特许捕捞制 河北省渔政管理处相关人士说,海上案(事)件多由渔事纠纷引起,且季节性强。渤海湾因渔事纠纷引发的案(事)件主要集中在每年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因为这两个时段是渔民捕捞和收获的黄金时期。河北附近海域2008年在这两个时段接处警数量占全年接处警数量的68.3%、2009年占76%、今年3月至5月占目前接处警的93%。 矛盾纠纷不断升级,大规模、群体性、跨省市渔事纠纷及治安案件增多。由于海上事(案)件从报案到相关部门出现在现场需要时间比较长,人员受伤、财产受损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制止,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财产毁损。今年3月以来,河北已累计发生渔事纠纷20多起,其中跨省纠纷9起,10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事件11起,累计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人受伤,3艘渔船沉没、多艘船受损,渔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鉴于以上的特点,河北省渔政管理处相关人士建议:严厉打击社会恶势力在海上“圈海占地”的非法行为;建立渔船和渔具准入制度,针对不同的渔具和渔船,划定具体的准入区域及准入数量,特别是对部分重点资源品种、地方性资源品种和增殖放流品种的生产与管理作出专门安排,列为专项捕捞品种,实行特许捕捞制度;建立特定资源品种捕捞权流转制度,对特定资源品种捕捞权予以公开拍卖,竟拍人取得捕捞权并依法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各自捕捞区域进行捕捞作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渔民争抢捕捞作业渔场的问题,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加强海洋立法填补公权真空 因为各种势力介入渤海捕捞,渔民日子越来越难:想去适合捕捞的海域下网,必须先交“保护费”,或者把海产品卖给他们,否则轻遭辱骂,重遭殴打或者撞船;每年的渤海春季捕捞期间,屡屡发生海上盗窃、抢劫、恶性斗殴事件,造成伤害、死亡等。海上抢夺渔场、霸占海域等非法活动,破坏了渔民之间原有的平衡机制,严重影响了渔区稳定。 于公权力的使用,公众总怀有一种天然的警惕。纵观历史,因为公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害的事例,可谓比比皆是。然而,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是,在公权力消失或势弱的领域,所造成的后果同样不容小觑。 我们看到,一旦其他势力取代了公权力治理,把原本宁静的公共海域变成了弱肉强食的丛林,不仅普通渔民的生计日益艰难,各种群体纠纷和刑事案件更呈高发之势。面对渤海区域的捕捞乱象,国家公权力应当尽快介入,填补权力真空,恢复正常捕捞秩序,为渔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捕捞环境。 加强有关海洋立法,显然是当务之急也是釜底抽薪之举。应当说,近年来,海洋立法从无到有,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海洋执法并不匮乏法律规章。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有《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从部门规章看,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地方性法规看,有《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尽管当前涉海专项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站在国家高度、全盘谋划的综合性执法规范,海洋法律法规之间存有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滞后于我国海上治安复杂变化的形势、海洋维权和海洋事业发展需求。 以《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为例,该规章对海警执法的管辖分工、办案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但从立法效力来看,仅仅是一部国家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存有较大差距。再看现行的海洋执法模式,仍是一种以部门为主的分散性执法模式,海监、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海关缉私等海洋执法队伍并存,有强烈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执法管理“有车不同坐,有船不同行”,没有一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也没有一个涉海部门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海洋立体综合管控,严重影响海上监管执法。正因为职能部门工作不够协调,配合不够密切,出现执法漏洞也就难免。 此外,针对海警执法力量不足等现象,高层已出台应对举措,例如2010年升格海警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公安海警学院,承担培养高层次公安海警人才、提高公安海警部队整体素质的重任。但是,受制于多头监管、部门掣肘、立法缺失等因素,人数多达十余万的海洋执法队伍,效率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 从长远看,应当加速制定国家海洋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海洋执法法制,出台规范各个涉海部门并与国际公约对接的综合性国家法律,从而摆脱海洋执法基本处于行业自发性立法、自主性规范的不利状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国家海洋基本法和渤海环境保护法等,尽管已连续4年提交两会,至今尚未列入立法程序。究其原因,固然有渤海立法是区域法、涉及难点很多的因素,但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却被公认为是法律难产的重要原因。 一个现成的教训是,“海上山东”和“海上苏北”各自为政、激烈竞争近20年,直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启动海域勘界工作,双方仍在划界上争执不休。最终,国家海洋局也不得不表示,全国海域勘界工作起于苏鲁线,也将终于苏鲁线。地方利益的冲突,竟然牵制了国家整体海洋规范和立法进程。而发生在渤海海域的捕捞问题也是如此,个别地区和部门也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观念,部分公共海域的捕捞区域划分久拖不决,河北与辽宁、河北与山东渔民常常为争夺捕捞资源产生摩擦,协商不成后,竟然要通过撞船等“惯例”武力解决,由此造成违法刑事案件,也就见怪不怪了。 破解渤海湾捕鱼乱象,应在推动国家立法的主体上做文章。汲取之前的经验教训,立法机关应尽快牵头调研,强推海域划界、海洋执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了法律保护,弱势渔民头上才能真正有一方蓝天。(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