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案件重审,涉案者家属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本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备受关注的苏州常熟聚众斗殴案目前正在苏州重审,昨天已经进入第五天。 去年8月,一段8分钟的“火并”视频让此案引起广泛关注。该视频时间为去年4月2日中午,24人的“砍刀队”上门械斗时,被6人的“菜刀队”击退。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当时,“砍刀队”尚无一人归案。 斗殴双方的后果差异引起了争议。为何只有“守方”被判刑?“菜刀队”到底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去年11月13日,此案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中,此案分作三案并审,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一案已经开庭审理;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一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以何强为首的6人之列)案3月22日开审,案件均未当天宣判。 □事发 “菜刀队”击退“砍刀队” 2010年底,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徐建忠前往澳门赌博,在此期间向他人借有巨资。事后,自称是债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讨债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发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与以何强(公司员工)为首的6名湖南男子发生斗殴行为。何强等人手持菜刀、椅子和垃圾桶等,“砍刀队”被击退至办公室外后逃离现场,械斗导致3人轻微伤。 去年8月15日,何强等5人被常熟市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当时,“砍刀队”曾勇等24人无一人归案。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曾勇等15人被抓获。 何强的亲属不服判决,将一段长约8分钟的斗殴视频传到网上。很快,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并被网友冠名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 很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菜刀队”是在自卫,并未构成犯罪。知名公益人士张洪峰广发英雄帖,邀请律师为此案伸张正义,来自北京、湖南、杭州的十余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到此案当中。 去年11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被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 □庭审 “菜刀队”被指“有准备” 昨天,何强案进入询问和质证阶段,公诉方通过大量案发前后的视频等材料,在庭审中详尽地叙述何强等人在案发前的准备和布置。 案前的准备,是公诉方认为何强等人主观故意性的基点之一,也是认定何强等人被判“聚众斗殴罪”的重要证据。案前到底经过了怎样的准备和布置?能否说明何强等人主动迎战?这些都是本案引发广泛关注的焦点。 根据通话及视频记录可了解,去年4月2日临近中午12点时,何强第一次在电话中主叫了曾勇。打完电话后,何强拨打了张胜(何强案5人之列)的电话,随即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将一把菜刀藏在自己的身上。 当天中午12点,徐建忠离开公司后一直没有返回。12点07分,员工谢某拿了两个木棍放到董事长办公室(案发地)中。此时,张胜等5人被何强多次呼叫后已经来到办公室,并有不断交流的过程;两分钟后,一行人转身前往总经理办公室中,并在一份文件夹中发现两把菜刀。视频中,李毅夫(何强案5人之列的未成年人)身上携带着一把菜刀。 距离案发10余分钟时,张胜将两根棍棒从董事长办公室拿到总经理办公室。12点32分,何强将菜刀放入董事长办公室的抽屉中,3分钟后又取出藏于身上。此时,陈强(何强案5人之列)下楼将轿车从公司门前移动到后面的弄堂处,此举被公诉方此前认为他们在设计逃跑路线。 “砍刀队”即将到来之前,员工高某和张小姐曾到楼下张望,张小姐还有关拉房门的动作。事后,张小姐到董事长办公室盯着监控屏幕。12点45分,随着张小姐“啊”的一声,何强等人快速起身并前往电脑前查看监控。何强随即将菜刀藏于身后并走向门口。此时,曾勇等人已经上楼并进入办公室。 接下来,便是时长约2分钟的打斗和对峙过程,最后“砍刀队”退出了办公室,并于12点47分快速撤离现场。 打斗的视频中,何强使用菜刀将龚军(“砍刀队”之列)砍伤;李毅夫和张人礼(何强案5人之列)均手持一把菜刀,在室内有挥舞的动作;张胜从地上捡起一把对方掉落的匕首捅刺对方,其左手还拿着一把疑似匕首的刀具。 菜刀、匕首的出现,均被检方认为是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律师团对视频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就其中的部分情节分析,认为何强一方是出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攻击对方。比如张人礼就扔了一把椅子和被布包裹的东西,“看上去像是矿泉水瓶,没有杀伤力”,而打斗到三分之二的时候,他才拿出菜刀,且都是右手在还击,左手的菜刀一直在空中挥舞。“这也能构成犯罪吗?” 对此,公诉方称,所有的录像都是客观的证据,公诉人只是在客观的描述,辩护方一直在强调本案的性质,但是本案的性质不是现在能解决的,目前只是处于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 □论辩 目前,何强案尚未进入论辩阶段,但在前天上午,“菜刀队”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经进入论辩阶段,且主要焦点也是围绕在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此论辩被媒体称为何强案论辩的预演。 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辩护律师不否认公诉方提出的客观证据,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范自己受到侵害。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如果对方不来,斗殴就不会发生”,何强、李毅夫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滋事的情况下做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进行了论辩。 辩护方:斗殴的时间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当天上午双方通过电话后,短时间内,曾勇便纠集24人,手持砍刀上门打架。什么时候去打架,什么时候该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公诉方:时间点需要综合判断,事发当天中午,何强曾两次拨打电话给曾勇,而且带有强烈的挑衅语言,比如“这钱你有命拿,没命花”、“钱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约战性的挑衅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恶果发生。 >>有关斗殴时间 辩护方:持械刀具存在不同,曾勇等人拿的是砍刀,属于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而何强一方拿的则是菜刀,可以合法取得。刀具的不同,可以看出曾勇一方的主观恶性更大。 公诉方:聚众斗殴不以刀具的长短、优劣或者人数的多少来区分,性质的界定与工具没有关系。 >>有关所持刀械 辩护方:事发地位于忠发公司的办公室内,李毅夫一方属于被动迎战。视频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曾勇一方是主动找上门而且先动手,对方具备斗殴的主动性。 公诉方:公共秩序的破坏并非因为在哪一方控制的区域内发生而改变性质和后果,否则所有人都会把场所约在自己的地域,最终导致罪名不成立。 >>有关案发地点 辩护方:何强一方挥刀并未砍伤多少人,对方逃跑时,他们只追到了楼梯口,主观意愿上并不是攻击,而是从保护自身出发。 公诉方:如果要谈节制,曾勇一方更加节制,他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主动退出了办公室,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也很突出,属于自保带有节制,而且何强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轿车,事后撤离,属于预谋在先。 >>有关自保节制 辩护方:此案确因何强的老板欠下赌债引起,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曾勇是否为徐建忠的债权人,债务是否合法,债权如何形成又如何转移的并未查实。如果债权人不是曾勇,那么曾勇一方则属于黑恶团伙讨债的性质,何强一方则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诉方:徐建忠认可曾勇是有债权关系的一方,而何强在此事中逞强好胜,无视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明显,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在暴力斗殴发生之前,何强一方积极地做了藏好刀具等准备,种种行为均可看出何强一方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