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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安全套同名 百度解“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晚报 一中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百度”安全套注册不合法 法院另案判决“北大状元”商标案 “百度”被注册成安全套、“北大状元”成了服装商标。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了解到,上诉商标均被法院判决“不允许”,商评委在两起官司中一胜一败,宣判后,法官对
法制晚报


一中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百度安全套注册不合法 法院另案判决“北大状元”商标案

    “百度”被注册成安全套、“北大状元”成了服装商标。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了解到,上诉商标均被法院判决“不允许”,商评委在两起官司中一胜一败,宣判后,法官对这两起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纠纷进行了解读。

    2005年4月13日,深圳夜来香公司申请注册“百度”商标,用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2008年被核准注册。

    2010年3月29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该注册构成对“百度”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请求撤销该注册。

    商评委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其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而且“避孕套”等商品与百度公司所属行业相差较远,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在“避孕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百度”商标或商号。

    百度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百度公司认为,夜来香注册“百度”商标,是对原告“百度”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百度公司称,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和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避孕套”始终属于私密商品,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降低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贬损。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中院审理后,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百度胜诉。

    ●相关新闻

    “北大状元”商标被驳

    家住江苏江都市的袁某申请在服装上注册“北大状元”商标,北京大学提出异议,商评委裁定不予注册。袁某为此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要求撤销裁定。

    商评委认为,北京大学是著名高校,简称“北大”已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且北大已经在服装上注册了“北大”商标,“北大状元”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袁某则认为,其注册的“北大状元”商标是一个整体,四个字组合在一起具有独特含义。与“北大”商标相比,无论从含义还是外观来判断,均不构成近似。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袁某的注册申请没有得到获准。

    ●法官解读

    夜来香公司利用“百度”吸引眼球

    上述两起案件承办法官,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姜颖庭后对两起商标权案进行了解读。

    在百度案中,法院认定百度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法院推定夜来香公司是明知的情况下,有意注册争议商标。正是由于这种显著性、知名度和两个商标间近似程度的共同作用,虽然两个商标一个用于安全套,一个用于计算机,但消费者看到时,仍难免会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

    而且,由于“避孕套”商品的消费群体和“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服务对象均为普通消费者,因此产生上述联系的群体范围十分广泛。夜来香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意在利用此种联系,通过“百度”标识来吸引广大消费者的眼球。

    其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博人眼球、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昭然若揭。

    在北大状元商标案中,虽然“北大状元”与商标“北大”在含义上有所差异,但“北大”商标曾经被北京大学申请注册在服装类商品上。

    因此,当“北大状元”商标与“北大”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与北京大学联系在一起,或误认为袁某与北京大学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出境法官:姜颖,曾先后审理了“中国十大案件”之Neoplan汽车案、“鸟巢烟花”案、“全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百度案、微软侵犯“郑码”著作权案等1400余起案件。文/记者 王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