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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首诉iPad假冒伪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坪、通讯员天法宣报道:iPad商标权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全国首例消费者诉某iPad销售商涉嫌欺诈销售案,6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是自称“民间打假人”的叶茂良,诉称购买平板电脑时受“欺诈”,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一”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坪、通讯员天法宣报道:iPad商标权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全国首例消费者诉某iPad销售商涉嫌欺诈销售案,6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是自称“民间打假人”的叶茂良,诉称购买平板电脑时受“欺诈”,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一”。被告则称,苹果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属之争”还未宣判,起诉自己属恶意诉讼。

  此案6日并未宣判,目前销售商已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

  “民间打假人”诉销售商欺诈

  6日,原、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诉称,2012年2月12日,原告叶茂良在销售商处购得“iPad”一台,价值人民币3688元。该产品包装盒两侧均醒目标注“iPad”商标,并注明制造商为美国苹果公司授权生产。

  随后,原告浏览新闻以及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得知,“iPad”商标系深圳唯冠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涉案商品“苹果平板电脑”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iPad”,属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商在将涉案产品卖给自己时,构成民事欺诈,应负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原告只告销售商不告“苹果”

  对此,作为被告方的广州某iPad销售商辩称,这场诉讼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时,原告并未将iPad的生产商美国苹果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涉案商品iPad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原告要求“退一赔一”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原告要买的就是“苹果”

  被告辩称,自己在将涉案产品iPad销售给客户叶茂良时,并无任何假冒和虚假行为,其产品标注上的iPad是作为标识而非商标,且与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标不同。被告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有欺诈的行为,起诉“销售商欺诈”涉嫌“恶意诉讼”。

  同时,被告称,原告叶茂良在购买时意思表示真实,要买的就是苹果公司的产品,故不能认定销售商欺诈。同时,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优良,原告无任何人身财产权利损失,故原告无权要求“退一赔一”。

  原告:买IPAD并非冲着“苹果”

  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当时购买“iPad”平板电脑,并未冲着苹果公司而来。如果被告卖的不是“iPad”,则应认定为欺诈。此外,原告“民间打假人”职业,与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关联,且原告购买后并未用于二次销售,故理应为消费者。

  原告愿和解被告要求中止审理

  经两小时庭审,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表示,愿意接受庭外和解。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尚未收到销售商任何和解授权,此事需要和当事人商量。不过鉴于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目前在省高院处于二审阶段,被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

  罗坪、天法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