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INTEL” 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英特尔公司诉因特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对英特尔公司享有的“INTEL”注册商标和“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特佳公司赔偿英特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陶某对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英特尔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表示,“INTEL”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该公司的简称和商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驰名商标。英特尔公司发现,因特佳公司未经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硒鼓、墨盒等产品上,公司网站域名和英文名称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与此同时,因特佳公司还将“ ”等图文标识用于产品及产品包装和标签上。英特尔公司觉得,因特佳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淡化了英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此外,由于认为陶某在上海经销因特佳公司的侵权产品,纳百川公司在明知陶某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陶某销售侵权产品开具发票,构成了共同侵权。英特尔公司把他俩也一起告上了法庭。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特佳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与英特尔公司主张的“INTEL”商标以及 “ ”商标核定使用微型计算机、微型控制器、微处理机、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判断英特尔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是认定因特佳公司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INTEL”商标和 “ ”商标为驰名商标。 因特佳公司使用与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硒鼓、墨盒等产品,属于打印耗材类,虽与英特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类或类似商品,但两者从广义上都与电脑有关,故因特佳公司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所用标识与英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对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陶某是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销售因特佳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也侵犯了英特尔公司的商标权,构成共同侵权。纳百川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