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2011年5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大队破获了一起利用网络组织人体私拍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招募摄影师和模特,参与拍摄淫秽影像,并将其上传网络牟利。本案是四川首例“利用网络组织人体私拍案”。昨日上午,该案犯罪嫌疑人王天祥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艺术”还是“淫秽”?区分看是否宣扬性行为 成华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以来,王天祥以模特经纪人身份,通过互联网招募武某、李某、叶某等人,到其“成都天影工作室”等摄影棚试镜。同时,他还在“龙网”等网站发布拍摄人体模特等活动,吸引摄影爱好者对招募的模特进行人体拍摄。 在王天祥多次组织下,摄影者为招募的模特拍摄了大量裸露隐私部位的照片。王天祥则从拍摄人处收取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报酬,并将其中的600元-800元不等支付给模特作为报酬,直到2011年7月被警方抓获。成华检察院认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华法院表示,王天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出于淫秽的目的,而是一种“艺术”。对此,法院解释,区分“淫秽”和“艺术”的标准主要在于照片主题是否宣扬了性行为。在王天祥组织拍摄的照片中,有部分连模特的容貌都未显示,只是单纯表现其隐私部位,表达淫秽思想的行为明显。 四川尚无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未参考闫凤娇案 据媒体报道,王天祥一案,是“闫凤娇”案之后全国第二起“利用网络组织人体私拍案”。法院在判决后表示,四川地区尚无关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组织拍摄多少次、拍摄多少张算严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具体数字。 成华法院表示,在本案判决中,并未参考“闫凤娇”一案的判决,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得出的结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王天祥进行了4次淫秽表演拍摄活动,与向公众表演相对比,社会影响面较小,情节一般,因此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判决后,王天祥未提出上诉。(崔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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