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陕县4月23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对“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开庭,审理之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链接 被告赔偿受害者家属15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记者上午提前半小时来到庭审现场,庭审是在位于陕县法院的人民会堂。今天庭审纪律非常严格,记者的采访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可能产生记录的设备都被放到录音资料保管处。目前庭审环节进入到双方律师辩论环节。公诉方提出对于被告人杨新华量刑区间认为是4年到5年,但是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天气比较恶劣,他也有积极做出赔偿的意愿,因此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区间是2年半到3年半。但受害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并不认为被告人有积极赔偿。 关于积极赔偿这一点,今天上午有一个最新进展,就是被告人方面给当事人家属赔偿15万元,当事人家属也因此出具谅解书。15万元显然与此前湖滨区法院提出的证明认为被告人积极赔偿90余万元数字相差甚远,而公诉方今天认定了4年-5年暂定刑期,也比当时判决书中的2年刑期相差甚远。 这个案件造成了3死2伤,但是陕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没有做出赔偿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90余万元,因此对被告肇事司机从轻处罚。现在在庭审等辩护环节,受害者律师提供了一个细节,当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造成受害人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妻姐三人死亡,事故之后,当时交警为张利强推荐了一个律师,交警给出的理由是这个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比较有经验。问题是当时张利强已经请了律师,那个律师价格是2万元左右,但交警推荐的律师价格是4万多块钱,交警说如果不用这个律师,交通事故车辆不能在两天内保全,而且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也不能迅速做出,因此受害人家属就聘用了交警推荐的这个律师。这个律师把案件放在了没有管辖权的湖滨区法院,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没有管辖权的湖滨区法院审理,造成一个本应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一分为二,有违规处理行为。 今天上午,很多媒体来到庭审现场,现在庭审还没有结束,结束之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刑事判决书不仅是“眼花”法官一个人的责任,这个判决书当时经过检察院合议庭审理,而且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当时并没有提起抗诉,而且合议庭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这个错案相关各个环节都没有很好的把关,因此媒体比较关注“眼花”法官背后到底是什么将法官眼花了,而且以后这种案件将会如何杜绝。(记者吴喆华)
》》链接 背后或有利益瓜葛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4月17日,中国之声报道了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判决与事实不符,主审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目前,这位法官已被停职接受调查,案件将于今天上午9点再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1年9月,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肇事司机被交警认定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个月后,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两年。在被告人没有做出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被肇事司机从轻发落。主审法官水涛承认:案件判错了,自己“眼睛花”,当时没看清赔偿证明。 水涛: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有保证,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他那个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 3月29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已向陕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陕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将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已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一起错案,是否只因为法官的“眼睛花”?随着案件细节不断被披露,越来越多的疑点呈现在公众面前。首先,杨新华交通肇事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于这类诉讼案件,法律规定应由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但本案却被一分为二,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湖滨区法院负责。关注此案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两个基层法院同时开审是程序违法行为。湖滨区法院应该把本案民事部分移交至陕县法院并案审理。 刘昌松:关于这个刑事审理诉讼两个分开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分开,但是如果在刑事判决还没有做出来的时候是绝对不能,这个民事案件来同时受理的,你这个法院(湖滨区法院)不可能以自己不知情稀里糊涂受理了,即使受理了,也应该那边(陕县法院)刑事案件已经启动以后,那么你应该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去。 两个基层法院“各自为战”,为后来出现的错误裁判埋下了隐患。陕县法院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出具赔偿证明,湖滨区法院只提供了一份据被告人称“能够赔付”的证明,但陕县法院却因此认定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刘昌松指出:“葫芦案”背后,可能藏有利益瓜葛。 刘昌松:一个会怀疑中间有猫腻,不管哪个法院,包括那边我们说区的法院的话,你怎么给人家出证明了?不管法院中间出公函也好,被告的律师在这个地方反复要求也好,你实际上那是违法的要求都应该拒绝,你为什么还会给人家出这个,中间是不是也有一些猫腻。 其次,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人住在河南郑州,事故发生地属陕县法院辖区。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 对此,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王惠艳认为:事故车辆停放地在湖滨区法院的辖区内,因此湖滨区法院可以受理。 王惠艳:这个确确实实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你说违法不违法咱也没违法,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此外,本案的审理并没有按照司法程序要求进行。受害人家属张利强,在车祸中受伤,他的妻子女儿小姨子死亡。作为直接当事人,张利强称:陕县法院在2月份公开开庭审理时,并没有通知自己。而对于3月份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自己更是“一点都不知道”。 张利强:上次开庭我什么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没有任何人说过。 对此,律师刘昌松认为:当事人张利强如果出庭质证,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就不会被陕县法院偷梁换柱,错判就或许可以避免。因为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刘昌松:被害人是有权得到判决书的,而且他有权出庭,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所以法院在另一个区法院取得了证据以后,这个证据应该听取被害人一方,所谓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根据。质证的话立刻就很清楚了。 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三死两伤,陕县法院竟然没有通知当事人出庭,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依据做出减轻处罚。如此错案,除了主审法官“眼花”,刑事判决书的签发过程,是否还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核签字?陕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判决书后,为何当时没有抗诉,而是到判决已生效后才予以纠错?案件背后,究竟还有藏有利益瓜葛?今天上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做出回应。(记者吴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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